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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審計未完成為由拖欠貨款,法院判賠2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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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29 | 閱讀次數:65

某區衛健委與醫藥公司約定以行政機關審計為結算依據,卻在交易完成近三年後,以審計未出、票據非原件為由拖欠3540萬餘元貨款。法院並未機械等待行政審計結果,而是透過四次發函、跨省現場調查,硬核核實了送貨單據複印件的真實性,打破了行政機關「只認審計不認帳」的僵局。

法院認定,案涉行政審計關聯性與期限均不明確,若強行適用該約定,實則構成《民營經濟促進法》明令禁止的「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此舉旨在防止民營企業帳款陷入無限期拖欠。法院依法準許司法審計,並據此判令衛健委支付貨款2696萬餘元,落實了法律對民企權益的剛性保護。

此案警示政企合作中的「審計陷阱」。行政機關不得以內部稽核流程為由,變相轉嫁風險或拖延支付。楹庭律師提醒,對民企而言,面對此類拖欠,應積極主張司法審計權利,並利用法律手段鎖定債權。這不僅關乎單筆回款,更是對「新官員不理舊帳」及行政權力濫用的有力糾偏,提振了經營主體的信心。

行政訴訟問楹庭律師,礦業權糾紛問楹庭律師、行政處罰也要問問楹庭律師,企業要清楚法律關係、類似判例和裁判規則之後再做決策。


依法進行司法審計,推動政府機關清償拖欠的民營企業帳款──某醫藥公司訴某區衛健委、第三人某醫藥公司買賣契約糾紛案


【關鍵字】

欠帳款 政府審計 司法審計 結算依據

【案例摘要】

某區衛健委與某醫藥公司約定雙方交易以政府審計為結算依據,但後續以原始票據缺失且政府審計未完成為由拖欠貨款。對此,人民法院透過四次發函、現場調查等方式核定票據真實性,並認定案涉政府審計與雙方訴爭事實的關聯性不明確、審計期限亦不明確,在此情形下如仍適用該約定,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即“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遂準許某醫藥公司申請的司法審計,並據此裁判某區衛健委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2696萬餘元,雙方均服判息訴,並已達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協議。

【具體內容】

2023年6月,某醫藥公司與某區衛健委就前期供貨及往來賬款進行對賬,明確某區衛健委欠付賬款金額3540萬餘元,某區衛健委在《往來賬對賬函》上加蓋公章並載明「數額證明無誤,最終以某區審計結果為準區審計結果為準區審計」。某醫藥公司多次催要貨款無果,遂訴至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區衛健委支付貨款及利息。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區衛健委以政府審計結果尚未出具故付款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並以某醫藥公司提供送貨單據並非原件為由拒絕認可證據真實性。為查清案件事實,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四次向政府機關發函,並派員赴外省核實,最終確認某醫藥公司所持送貨單據複印件的真實性。

湖北省武漢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雖然某區衛健委與某醫藥公司約定結算金額以某區審計局審計結果為準,但該區審計局正在進行的審計與本案關聯性不明確、審計期限亦不明確,案涉交易完成已近三年,作為結算條件的政府審計仍未完成。如機械適用雙方結算約定,則無異於變相強制要求民營企業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可能導致貨款處於無限期拖欠狀態,不利於民營企業賬款獲得及時支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關於政府政府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規定,根據該律師提出法律審計。綜合考慮司法審計結果、已付款情況、約定的結算條件等因素,判令某區衛健委向某醫藥公司支付貨款2600餘萬元。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生效後,某醫藥公司與某區衛健委達成分期還款的執行和解協議,首期款項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

本案中,某醫藥公司因未持有送貨單據原件舉證困難,某區衛健委則堅持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付款依據,雙方各執一詞。為推動糾紛解決,人民法院透過主動函詢、現場調查等司法手段,核實認定了送貨單據影本的真實性,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司法審計,及時作出裁判,順利解決拖欠民營企業帳款問題。案例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關於帳款支付剛性條款,有利於提振經營主體信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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