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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諾首案判賠841萬,房企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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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4-20 | 閱讀次數:239

行政機關白紙黑字蓋了章,卻遲遲不履行承諾──這種事真的發生了,民營企業贏了。河南省某市行政機關為推進土地徵收,以會議紀要形式承諾:只要某房地產公司出面替行政機關多墊付徵地補償款,日後將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補償。企業講誠信、依約定履行,替行政機關化解了徵地糾紛,專案也順利推進了──但行政機關的承諾,卻沒有兌現。
企業一紙訴狀告到法院,一審、二審均敗訴。但最高法院再審後,亮出了一把"新劍":依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認定行政機關的行政允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行政機關守信踐諾是構建可預期營商環境的基本義務。最終,最高法撤銷原判,綜合考量損失背景、雙方責任及項目利潤等因素,判令某市行政機關及自然資源規劃局向企業賠付841萬餘元,逾期還須按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這也是最高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作出裁判的行政案件,具有標誌性意義。
【楹庭律師】提醒您,這個案子告訴我們:行政機關的承諾不是隨口說說,白紙黑字、加蓋公章的行政允諾,企業完全可以依法追責。實務中,許多民營企業在與行政機關合作過程中遭遇"口頭承諾不作數""換屆就翻篇"的困境,卻因不懂法律路徑而忍氣吞聲。楹庭律所深耕民商事爭議多年,專注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若您遭遇行政機關違約、行政不誠信等問題,歡迎隨時聯絡我們,幫您依法維權。
某房地產公司訴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及規劃局行政允諾案-行政機關未履行行政允諾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徵地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 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徵地群眾達成案涉調解協議,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調解協議首頁右上角加蓋印章。某房地產公司依照案涉調解協議給村民支付了補償款,解決了徵地補償問題,開發項目建設得以順利推進,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諾給某房地產公司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某房地產公司認為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補償義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付其墊付的徵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裁判結果】
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房地產公司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再審認為,依法徵收集體土地並支付補償費用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某房地產公司係在集體土地經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透過公開「招拍掛」方式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徵收補償爭議未能妥善解決,某市人民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徵地群眾簽訂增加補償費用的調解協議。某房地產公司依約履行調解協議後,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諾的另行協議出讓40畝土地及對某房地產公司案涉損失給予容積率、配套費等優惠或補償的行政允諾。最高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並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及規劃局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某房企業支付841萬餘元,依案依現付日支付的自付日支付日起支付利息日後支付。
【典型意義】
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標誌性舉措,充分彰顯了黨和國家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貫徹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關鍵在於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做實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該案是最高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在該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認定了爭議成因和過失責任,明確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責任分擔比例,依法確定了公平合理的補償數額。對行政機關未能履行行政允諾,又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規制,顯示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方針政策的態度,有助於強化行政訴訟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踐約守諾的作用,進一步助推法治政府、誠信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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