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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6月15日起全面切換,舊規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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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100

2026年6月15日,國務院令第839號《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六部舊規同步廢止。

一、六部舊規同步廢止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六部行政法規同時廢止。

二、探礦權礦業權期限重大調整

根據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探礦權期限:首次設立期限最長4年,延續期限每次最長2年,總期限不超過8年

2.礦業權期限:根據礦區規模決定,大型礦場最長20年

三、戰略礦產管控收緊

對36種戰略礦產實施分級管控。一類策略性礦產(稀土、鎢、鋰等)禁止外資進入,民營企業需特別重視。

四、過渡期安排

新條例施行後設有6個月過渡期,企業需重點關注:礦權有效期限核查、策略性礦產礦權梳理、抵押融資合約審查、用地合規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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