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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國務院令第839號《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六部舊規同步廢止。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六部行政法規同時廢止。
根據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探礦權期限:首次設立期限最長4年,延續期限每次最長2年,總期限不超過8年
2.礦業權期限:根據礦區規模決定,大型礦場最長20年
對36種戰略礦產實施分級管控。一類策略性礦產(稀土、鎢、鋰等)禁止外資進入,民營企業需特別重視。
新條例施行後設有6個月過渡期,企業需重點關注:礦權有效期限核查、策略性礦產礦權梳理、抵押融資合約審查、用地合規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