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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首次單列為獨立地類,礦場老闆用地難題迎來轉機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191

從事礦場經營的老闆們都知道,礦業用地長期面臨「身分尷尬」的困境。

一、新條例破局:礦業用地「正名」成功

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做出重大調整:礦業用地正式被單列為獨立地類,分為礦產資源勘查用地及礦產資源開採用地。

具體確立三項核心製度:

1.用地性質明確化:不再適用臨時用地規定

2.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時限從平均18個月壓縮至6個月以內

3.用地成本降低:首期預存復墾費用比例從100%降至30%

二、實務影響:從融資受阻到資產活性

礦業用地「正名」後,採礦權抵押貸款更加順暢,企業資金鏈緊張狀況將得到緩解。

三、律師建議

1.及時換發用地手續:新條例設定了為期一年的“過渡期”

2.規範用地範圍:超出批准範圍用地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3.善用融資政策:及時與金融機構溝通,重新評估抵押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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