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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礦權糾紛司法解釋:政府提前收回礦權必須公平補償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138

「政府一句話,我的礦場就關了,補償款還不夠還貸款!」這是近兩年礦業企業主反映最多的問題。

一、司法解釋核心規則

最高法礦權糾紛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礦業權的,應給予公平補償

核心三層意義:

1.公平補償是法定義務:不是行政恩賜,補償標準必須以礦業權實際價值為依據

2.第三方評估為依據:政府單方定價無效

3.政策性關停不能無償剝奪:礦業權人依法取得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典型案例

某省A礦業公司因生態紅線調整被要求退出,前期投入共3,800萬元,但地方政府僅同意補償1,200萬元。委託我所介入後,透過第三方評估確認礦權價值510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以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三、律師建議

1.第一時間委託評估:不要等政府出方案後再被動應對

2.完整保留投入憑證:為後續維權奠定基礎

3.對補償方案有異議及時諮詢律師:不要貿然簽署協議

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礦權,但必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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