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領域:法律法規]
“政府一句話,我的礦場就關了,補償款還不夠還貸款!”
這是近兩年我接待的礦業企業主反映最多的問題。礦場被政策性關停,政府給予的補償遠低於實際投入,企業主陷入維權困境。
2026年,隨著《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的正式施行以及最高法礦權糾紛司法解釋的不斷完善,政府提前收回礦權必須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則已經非常明確。今天,劉律師就從法律角度給各位企業主詳細解讀。
最高法礦權糾紛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礦業權的,應給予公平補償。這項規則包含三層核心意義:
第一,公平補償是法定義務,不是行政恩賜。政府收回礦權不是單方強制的行政行為,而是需要與礦業權人協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補償標準必須以礦業權的實際價值為依據,而非行政機關則單方定價。
第二,補償必須以第三方專業評估為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提前收回礦業權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並以此為依據確定補償數額。”
第三,政策性關停不能成為無償剝奪礦權價值的理由。即使因為環保督察、資源整合等原因關停礦山,礦業權人依法取得的財產權益仍受法律保護,不能因「公共利益」之名而被無償剝奪。
【案例回顧】某省A礦業公司持有一處金屬礦採礦權,因生態紅線調整被要求退出。企業主前期投入礦權價款、基礎建設等共3,800萬元,但地方政府僅同意補償1,200萬元,理由是「礦權價款已包含部分投入」。
A公司委託我所介入後,先申請了第三方評估。專業機構評估顯示,該採礦權的市場價值包括探礦權轉採溢價、產能價值、預期收益等共5,100萬元。我所隨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地方政府依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這個案例說明什麼?行政機關的補償方案往往壓低價值,企業必須主動申請第三方評估,用專業評估報告說話。
迷思一:以為政府關停就必須無條件服從。實際上,即使是政策性關停,礦業權人仍有獲得公平補償的權利。
迷思二:接受政府單方定價的補償方案。法律明確要求以第三方評估為依據,企業有權拒絕不合理的低價補償。
迷思三:錯過法定期限才想起維權。行政補償的申請期限一般為知道或應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兩年內,拖延可能導致權利喪失。
1.第一時間委託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礦業權價值評估,不要等到政府出方案後再被動應對;
2.完整保留投入憑證、礦權文件、生產經營資料等證據,為後續維權奠定基礎;
3.對政府補償方案有異議的,不要貿然簽署協議,及時諮詢專業礦業律師;
4.協商不成的,及時提起行政補償訴訟,司法解釋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
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礦權,但必須公平補償。法律保護的不是“賴著不走的礦老闆”,而是依法投資、合法經營的礦業企業的正當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