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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抵押融資: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別讓幾億的礦場變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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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117

在礦業裡摸爬滾打的老闆們都知道,手裡握著礦權,就像攥著「真金白銀」。但問題是,礦權這玩意兒,變現週期長、資金佔用大,很多民營礦企老闆手裡有幾千萬甚至幾個億的探礦權、採礦權,卻因為融資管道不暢,資金鏈緊張得睡不著覺。

把礦權變成融資工具,是很多老闆的迫切需求。但你知道嗎?礦權抵押融資有三個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你的礦權可能秒變“死資產”,抵押權根本無法設立!

一、新條例明確:礦業權可依法抵押

很多老闆還在擔心:礦權到底能不能抵押?明確答覆:能!

2024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2025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條規定: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設定擔保。 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明確礦業權抵押的備案登記程序及生效要件。

這意味著,礦權抵押融資終於有了明確的法律基礎。民營礦企完全可以把礦業權、探礦權當作擔保物,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但問題來了:不是所有礦權都能抵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法定條件。

二、三個法定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礦業權抵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條件一:礦業權證照合法有效

這是最基本的門檻。採礦許可證、探礦權證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且證照內容與實際礦業權狀況一致。

條件二:礦業權價款(出讓收益)已繳清或依約定分期繳清

這是很多老闆容易忽略的關鍵點!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礦業權人應依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未繳清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不得將礦業權設定抵押

條件三:礦業權無爭議、無查封、無權利負擔

存在礦業權屬爭議、法院查封、已被設立其他擔保物權的礦權,不得再設定抵押。

三、備案登記:抵押權生效的前置程序

滿足了三個條件,還差最後一步——備案登記

《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礦業權抵押採取備案製,備案機構為原發證機關(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備案是抵押權對抗第三人的生效要件,未備案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俗來說:沒有備案的礦權抵押,銀行是不認可的!

四、律師建議

1.融資前先自查:確認礦權證照有效、價款繳清、無權利負擔;

2.合約條款要嚴謹:明確抵押範圍、違約責任、債權實現方式;

3.及時辦理備案:備案是抵押權生效的前提,別拖延;

4.選擇可靠評估機構:評估報告要經得起銀行和司法機關的檢驗。

手裡有礦,心裡不慌——前提是你的礦能「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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