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領域:法律法規]
2026年6月15日,國務院令第839號《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同時《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6部舊法規同步廢止。這標誌著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進入全新階段,礦業權管理、用地制度、抵押融資、策略性礦產管控等各方面規則全面重構。身為民營礦業企業的掌舵者,您必須清楚認識:舊規則已徹底作廢,新規則已全面生效。本文為您深入解析核心變化與實務要點。
此次修訂力度空前,《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國務院令第152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1號)、《探礦權採礦權移轉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2號)等六部行政法規同時廢止。
這意味著:先前基於舊法規形成的礦業權轉讓合約、行政許可審批流程、繳納費用標準等,均需依新條例重新檢視。特別提醒,若您企業正在辦理中的轉讓、延續、變更等手續,請務必確認受理機關是否已依新規調整審查標準,避免因程序依據錯誤導致申請被駁回。
新條例對礦業權期限作出重大調整。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探礦權期限:首次設立期限最長4年,延續期限每次最長2年,總期限不超過8年(找礦突破策略行動計畫可達10年)。舊規中探礦權可延續數十年的做法已成歷史。
-礦業權期限:根據礦區範圍大小及礦種分類確定,露天開採小型礦場不超過10年,地下開採中型礦場不超過15年,大型礦場不超過20年。期限屆滿前需申請延續。
律師提示:若您的探礦權已接近8年上限,或採礦權即將到期,必須立即啟動續約準備。新規要求延續申請需提交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等資料,準備週期較長,切勿等到期後再臨時抱佛腳。
新條例落實國家戰略安全要求,對36種戰略礦產實施分級管控。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一類策略性礦產(稀土、鎢、鈮、鉭、鋰、鈹等):勘查開採實行國家規劃礦區管理,禁止外資進入,民營企業需特別關注是否已取得礦權或處於勘查階段。
-二類策略礦產(鐵、銅、鋁、鎳等大宗礦產):實施總量調控,需符合國家規劃確定的開發強度。
-三類一般礦產:在符合環保、安全條件下,民營企業可平等參與競爭出讓。
實務警示:部分民營企業早年取得的策略性礦產礦權,可能面臨被納入規劃礦區、限制移轉的風險。建議盡快梳理企業礦權清單,對涉及策略性礦產的礦權進行合規性評估。
新條例另一大亮點是明確礦業用地與礦業權聯動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
- 礦業用地(採礦用地、選礦用地等)可採取彈性年期出讓、租賃等方式,不再要求必須徵收為國有土地。
-礦業權抵押需向登記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權實現時需符合礦產開發管控要求,戰略礦產礦權抵押受限。
這對民營礦業企業是重大利多-用地成本降低、融資管道拓寬。但需注意:抵押備案≠抵押登記,金融機構放款前務必核實抵押備案的法律效力及實現條件。
新條例施行後設有6個月過渡期(至2024年12月15日),以下事項需企業主重點關注:
1.礦權有效期限核查:檢視名下所有探礦權、採礦權有效期,提前12個月啟動延續申請。
2.戰略礦產礦權梳理:對涉及36種策略性礦產的礦權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3.抵押融資合約審查:已簽訂礦業權抵押融資合約的,需核實是否符合新規要求,必要時補充協議。
4.用地合規自查:已佔用的礦業用地是否辦理了用地手續,未辦理的需在過渡期內補正。
面對全新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民營礦業企業主應當:
第一,立即進行礦權合規性“體檢”,梳理名下礦權是否有有效期限風險、是否涉及策略性礦產、是否有抵押/查封限制等情形。
第二,建立期限管理台賬,對每宗礦權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進行動態監控,設置預警機制,避免因逾期導致的礦權滅失。
第三,審慎評估新取得礦業權的可行性,特別是涉及戰略礦產的新立、轉讓申請,應充分了解管控政策,避免投資打水漂。
第四,完善礦業權抵押融資法律文件,與金融機構明確抵押備案流程、違約處置機制,防範法律風險。
礦產資源的法律規則已全面切換,民營礦業企業唯有主動適應、依法合規經營,方能在新一輪資源開發浪潮中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