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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首次單列為獨立地類,礦場老闆用地難題迎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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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82

[領域:規劃]

礦業用地首次單列為獨立地類,礦場老闆用地難題迎來轉機

一、礦業老闆的“用地之困”

從事礦場經營的老闆們都知道,礦業用地長期面臨「身分尷尬」的困境。

張老闆在內蒙古經營煤礦已有十餘年,2019年因擴建需要佔用300畝土地,卻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告知,礦業用地既不屬於建設用地,也不屬於農用地,而是被歸類為「臨時用地」範疇。然而,臨時用地的審批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必須復墾。張老闆的採礦許可證還有15年有效期,但用地卻只能兩年一續,每次續期都要重新走審批流程,還要繳高額的復墾保證金。

這並非個案。根據自然資源部2023年統計數據,全國礦業用地糾紛案件年均成長23%,其中超過60%涉及用地性質認定問題。礦業用地的“灰色身分”,不僅增加了企業的合規成本,更嚴重影響了礦商的融資能力—銀行在辦理採礦權抵押貸款時,往往因用地手續瑕疵而拒絕放貸

二、新條例破局:礦業用地「正名」成功

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做出重大調整:礦業用地正式被單列為獨立地類,分為礦產資源勘查用地及礦產資源開採用地。這項規定結束了礦業用地長期「身份不明」的歷史。

具體而言,新條例確立了三項核心製度:

第一,用地性質明確化。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勘查用地和開採用地依照獨立地類管理,不再適用臨時用地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礦業用地獲得了獨立的“法律身份證”,其使用期限可以與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匹配。

第二,審批流程簡化。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礦業用地審批實行「合併受理、一次審批」制度,將原來分散在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整合為統一的用地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從原來的平均18個月壓縮至6個月以內

第三,用地成本降低。條例第四十七條明確,礦業用地不再適用臨時用地的高額復墾保證金制度,改行「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制度,企業可以將復墾費用分期預存,首期預存比例從原來的100%降至30%

三、實務影響:從融資受阻到資產盤活

這項政策變化對礦企的意義遠超字面。

以四川某鉛鋅礦企為例,該企業2018年以採礦權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評估價值8000萬元,但銀行最終只放貸2000萬元,理由是「配套用地手續不完善,存在法律風險」。新條例實施後,該企業用地性質得以明確,銀行重新評估後,貸款額度提升至5,500萬元,企業資金鏈緊張狀況得到極大緩解。

更重要的是,新條例第三十八條同時規定,礦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隨採礦權一併轉讓、抵押,這為礦商的資產盤活打通了「最後一公里」。

四、律師建議

身為長期服務礦業企業的律師,我提醒各位礦老闆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及時換發用地手續。新條例設置了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在此期間內,企業可按簡易程序換發新版礦業用地手續。過渡期結束後,未換發的舊版用地手續將自動失效

二是規範用地範圍。新條例對礦業用地的邊界劃定有嚴格要求,超出批准範圍用地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風險(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三是善用融資政策。礦業用地「正名」後,建議企業及時與金融機構溝通,重新評估抵押資產價值,合理利用融資工具。

礦業用地的獨立地類化,是國家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對礦場老闆而言,這既是降低成本的政策紅利,更是盤活資產的發展機會。及時掌握政策窗口,方能在產業復甦中搶佔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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