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在哪些情況下,簽訂的拆除安置補償協議無效?
一、拆除安置補償協議所適用法律
(一)拆除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除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行政合約。適用於《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因為協議也屬於合同,同樣適用《合約法》某些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1、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2、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
3、其他行政協議。
(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依約定履行協議或單方變更、解除協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楹庭認為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1、原告請求解除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理由成立的,判決解除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並根據合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2、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二、在哪些情況下,簽訂的拆除補償協議無效?
(一)楹庭拆除團了解到,拆除補償協議是拆除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的民事協議,有效的民事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無效的民事協議,同時也不受到法律保護。
(二)無效的拆除協議是指,拆除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因不符合國家法律規範的規定,經法律規定的相關部門確認無效後,其自該協議達成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法規的規定,造成拆除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除民事權利能力的拆除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拆遷人與不在拆遷範圍內的當事人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限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被拆遷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除人所訂立的拆除協議為無效。
4.拆除協議違反法令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拆除協議不符合有關核准文件規定的。拆除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應嚴格按照經獲批准的法律文書規定,拆遷範圍期限方案和拆遷計劃進行如果內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規定,則該協議無效。
(2)拆除行為過程及安置相關問題不符合拆除法規定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