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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处罚法》,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样行使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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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24 | 閱讀次數:634

文章导读:解析《行政处罚法》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怎样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是对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的规定。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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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受到行政處罰者的各項權利,包括行政處罰行使之中和行政處罰之後,主要有:

一、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这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之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為了從行政執法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時,依本法的規定,有權就行政機關擬對自己的處罰和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和申辯,證明自己沒有違法事實的存在,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保證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的行使。不僅如此,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之前要明確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將給予的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使當事人有條件和可能為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经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或请求后,对已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重新審查的一種行為;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之後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經向原處分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出複議後,對其作出的決定仍有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行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對於提出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要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對於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可以變更。法律給予當事人以選擇權,可以選擇司法監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後,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要求行政赔偿权。这是行政处罚之后已认定行政处罚是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一项措施。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職務,進行行政處罰時,違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時,國家對於受害人所給予一定賠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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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有以下涵义

1、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是赔偿,即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责任的一种。

2.行政賠償是國家責任的一種;國家責任是指國家根據國際法或國內法對自己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楹庭认为国家责任分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种,国内责任即国家对其公民应负的责任,可分为国家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侵权责任、国家司法损害责任与国家民事责任四种。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只是國家責任中的一種形式,是國家對行政侵權行為所負的賠償責任。

3、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行为侵权。實施侵權行為主體可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可能是被授權為某種行政行為的組織或個人。

4.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取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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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使這項權利時應注意:

(1)这种赔偿的请求,是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如果不是行政机关执行处罚则不能提起。

(2)這種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行為(不能是私人行為)。

(3)這種執行行政處罰的行為確實給當事人造成損害了。

(4)這種賠償是由國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

能否給予當事人賠償,要通過法定程序,由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裁定。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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