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簽了安置補償協議後,能否撤銷已簽協議?法院會立案嗎?
第一部分、正在訴訟中的典型案例
1、案情概要
2015年8月,該市政府發布通告稱:為深刻吸取天津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隱患大排查,發現楊某家兩幢房屋存在電路不規範、私拉亂接嚴重、房屋耐火靈力差等嚴重安全隱患,為消除隱患責成鎮政府15天之內拆除該房屋,隨後已設在辦公室政府通知否則逾期將採取強制措施,同日鎮政府工作人員對楊某家房屋和附著物進行測量登記,楊某代表共有人在安置費表上簽名確認,同日又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協議約定1233 .6㎡房屋及附屬物安置費過渡費等總計補償款2352410元,第二天182萬餘元就打到楊某賬戶,楊某家進行了搬遷,隨後房屋被爆破拆除,次月餘款也付至楊某賬戶。按以往的拆除案例,到這裡應該是圓滿解決了,因為協議也簽了,款也都拿到了,人也搬走了,房子也拆了,但被拆遷人後來了解到徵收拆遷的法定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之後認為補償協議難以接受,於是委託律師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拆遷協議。

2、律師觀點
楹庭拆除團認為:
一、已經履行完畢的協議不能訴訟,沒有法律依據,依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不等於履行了法定義務;
二、被申請人沒做徵收決定,拿安全隱患做幌子,以責令強拆威脅、強迫當事人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屬於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程序義務,屬於未依法履行行政協議;
三、申請人的房屋1992年被徵收,時隔20多年後實施徵收,申請人的房屋已經是市中心繁華位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的房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標準補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依約定履行或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及請求解除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均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即協議是否履行完畢於有無訴權無直接關係。
四、楊某某與鎮政府(位於市中心)簽訂的《房屋拆除安置補償協議書》無效,依上述法律規定,應予受理。

第二部分、依我國法律規定,哪些協議(契約)無效?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我們看看,合約什麼時候有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核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其規定。
2、當事人對契約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當事人對契約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約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約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6、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7.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8、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所分權的人訂立契約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契約有效。
(二)以這些方式簽訂的協議(契約)是無效的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這類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在訂立合約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五)無效契約的法律後果
1、無效的合約或被撤銷的合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契約無效、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契約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契約無效或撤銷後,因該契約所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失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楹庭拆除團提醒您:
1.在任何協議簽字都需要謹慎,原件必須留一份,實在不能留的也要拍照,有的簽字就不能挽回,有的即使能挽回也會付出更大的付出。
2.簽了協議不等於有效,以欺騙手段讓被拆遷人簽字,哪怕拿到補償款仍可起訴。
3.拆除補償協議雖然是行政合同,也適用於契約法的基本規定。拆除補償協議不具行政強制性,需要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脅迫籤的補償契約無效。
4.不要因為對拆除方的矇騙、嚇唬而害怕,拆除補償標準並不是政府強制規定。如果對某些行政行為不服,對徵收決定或補償標準不滿意,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5.實務中,想證明受脅迫、詐欺而簽字,需要足夠的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注意合法收集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