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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鞍山礦場無證佔地被罰:民企用地紅線在哪裡?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71


遼寧鞍山礦場無證佔地被罰2.4萬株果樹:民企用地紅線在哪裡?



一、熱點事件回顧


根據澎湃新聞等多家媒體報道,遼寧鞍山市後英集團旗下活龍礦業有限公司被曝長期無證佔用農用地開採鐵礦,毀壞村民承包果園內約2.4萬株果樹。

事件核心訊息

  • 活龍礦業2004年落地開採至今,礦區核定面積3,580.5畝
  • 約1800畝農用地被佔用破壞,2.4萬株果樹被砍倒推平
  • 企業選礦廠房與辦公大樓(佔地近300畝)同樣無興建審核手續
  • 村民連續四輪行政訴訟全部勝訴,監理機關至今未落實查處


這案例為所有礦企敲響了警鐘:無證佔地不只是行政處罰問題,可能面臨巨額民事賠償


二、法律分析:無證佔地的法律後果



1. 行政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命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沒收違法建築物、罰款(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公尺100-1000元)


2. 民事責任


本案中,村民已對被毀果樹主張民事賠償。若企業無法證明佔地行為合法,可能面臨:

  • 果樹價值賠償
  • 土地恢復原狀費用
  • 可能存在的可得利益損失



3. 刑事責任風險


若佔用耕地、林地達到一定規模或造成嚴重後果,相關責任人可能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三、典型判例:民營用地糾紛勝訴要點


【案例】某省礦產企業被村民起訴佔用承包地案

案情:企業持採礦許可證,但超範圍佔用了許可證範圍外的村民承包地約50畝種植果樹。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企業超範圍佔地事實清楚,雖持有採礦許可證,仍需對超佔部分負侵權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採礦許可證的取得不能涵蓋所有地上物的合法佔用,企業用地必須同時具備採礦許可和用地許可。


四、律師觀點:礦商合規用地建議


筆者結合多年實務經驗,並提出以下建議:


1. 用地審核與採礦許可同等重視


很多企業“重採礦許可、輕用地審批”,這是最大的誤解。採礦許可證≠合法用地許可,兩者缺一不可。


2. 礦區範圍與實際佔用範圍必須一致


定期核查實際開採範圍是否超出採礦許可證核准範圍,發現超佔立即停工並補辦手續。


3. 礦業用地需單獨審批


《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2026年6月15日施行)首次將礦業用地單列為獨立地類,分為勘查用地開採用地,需分別辦理審批手續。


4. 臨時用地有時也會有效要求


勘查用地屬於臨時用地,需辦理臨時用地核准手續,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需恢復原狀。


五、民營啟示


風險點防範措施--------------------------------超範圍佔地定期測量核查礦區實際範圍用地手續缺失用地審批與採礦許可同步辦理臨時用地超期建立用地期限台賬,到期前續期或復墾地上物賠償用地前與村集體、承包戶協商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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