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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8月1日起取消:欠費老闆的救命政策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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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1970-01-01 | 閱讀次數:54


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8月1日起取消:欠費老闆的救命政策來了!



一、痛點引入


「欠了2000萬,滯納金滾到5000萬,企業直接被拖垮」——這是筆者見過的真實案例。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遲到,滯納金無上限“利滾利”,曾讓多少礦山老闆傾家蕩產。

好消息來了。 2026年6月26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2026年8月1日起,取消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制度


二、新規核心變化



1. 滯納金制度正式取消


舊規:《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未按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實務中,滯納金累計金額常超過本金本身。

新規:2026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滯納金制度,改設違約金機制。


2. 違約金有硬性上限


新規核心:8月1日後仍未繳納的款項,按日收取萬分之二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本金

舉例:企業欠繳讓收益1000萬元,截至新規實施日產生滯納金800萬元。新規實施後,繼續以日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但全部違約金加上本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3. 協議出讓定價規則優化



  •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評估方法更合理
  • 起始價確定考慮勘查成本,避免“低價賣礦”
  • 目錄外礦種起始價“從高確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歷史欠費問題怎麼辦?


重要提示:8月1日前產生的滯納金,不在免稅範圍內,仍需全額繳納。

建議欠費企業立即行動:1. 核查歷史欠費金額及滯納金明細2. 8月1日前主動繳納,爭取減輕處罰3. 對歷史滯納金金額有異議的,可申請複核


四、律師觀點


筆者提醒三點:

第一,新規不是“免債令”。 8月1日前的歷史欠費及滯納金,仍需依法繳納。企業切勿誤以為新規出台就可以「躺平」。

第二,違約金機制是“雙面刃”。雖然有上限保護,但每日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會累積起來仍不可忽視。建議企業建立完善的財務預警機制,避免因疏忽而產生新的違約金。

第三,主動溝通比被動等待安全。金額較大的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嘗試與自然資源主管機關協商分期繳納方案。


五、民營啟示


事項建議------------立即核查查清歷史欠費金額及滯納金主動繳納8月1日前盡量結清歷史欠費新規適用8月1日後欠費按新規違約金計算風險防範建立出讓收益繳納提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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