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紹 更多》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所人員 更多》
來訪地址 更多》

壓覆補償制度重大進步-新法給礦權人撐了腰

首頁 >> 業務領域 >> 礦產資源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6-23 | 閱讀次數:109

某省持有大型煤礦採礦權的企業,在其礦區範圍內規劃興建高鐵工程。根據地質勘查,該高鐵線路將壓覆其主礦體的近三分之一儲量。企業與建設單位就補償問題展開協商:企業主張依照被壓覆礦業權的全部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包括已探明儲量損失、預期收益損失以及被迫調整開採方案增加的成本;建設單位則堅持僅補償被壓覆區域的直接資源損失,對預期利益等間接損失不予認可。雙方分歧巨大,協商陷入僵局。
這項爭議並非個案。長久以來,建設案壓覆礦產資源引發的補償糾紛頻發,礦權人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修訂及2026年配套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為解決此類爭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標誌著壓覆補償制度的重大進步。
202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確立了壓覆補償的基本原則,明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壓覆礦產資源的,應當給予礦業權人公平合理補償。 2026年施行的《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補償程序和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壓覆補償應遵循全面賠償原則,既要補償被壓覆資源儲量的直接價值損失,也應包括礦業權人因此遭受的其他合理損失。
特別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於2026年1月發布的《關於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2號),專門針對壓覆補償作出系統規定。 《解釋》明確了壓覆礦產資源補償範圍的認定標準,強調補償範圍應包括被壓覆資源儲量對應的礦業權價值、因壓覆導致無法開採部分資源的損失、以及礦業權人為恢復生產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等。這項規定徹底改變了過去實踐中建設單位僅賠償直接資源損失的片面做法。
此外,《解釋》也明確了被壓覆資源儲量的確定方法,以礦業權登記範圍內的探明儲量為基礎,結合壓覆範圍進行核算,確保補償依據的客觀性和可操作性。對於礦業權期限屆滿後發生的壓覆糾紛,《解釋》亦作出回應,明確應綜合考慮礦業權的續期可能性等因素合理確定補償金額,充分保護礦業權人的正當權益。
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高鐵壓覆煤礦案具有典型示範意義。在該案中,礦業權人主張的補償範圍包括:被壓覆資源儲量的評估價值約1.2億元、因礦柱留設導致產能下降的預期收益損失約8000萬元、以及調整開採方案增加的成本約2000萬元,合計主張補償2.2億元。建設單位僅認可直接資源損失1.2億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壓覆補償應遵守完全賠償原則,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全面保護。最後判決建設單位向礦業權人支付包括預期收益損失在內的補償共1.8億餘元。法院在裁判要旨中明確指出:礦業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價值不僅體現在已探明資源的直接價值,更包含基於資源儲量產生的可預期收益;建設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壓覆礦業權,應對礦業權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該判例充分體現了最高法院《解釋》的精神內核,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為礦權人依法維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撐。
基於上述法律分析和司法實踐,可以明確的是:新法框架下,壓覆補償制度已實現從單一直接損失補償向全面損失補償的重大轉變,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獲得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實務操作中,礦權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及時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儲量核實和價值評估,為主張補償範圍提供客觀依據,避免因舉證不足導致權益受損。
其二,全面梳理損失項目,除資源儲量損失外,還應包括預期收益損失、開採方案調整損失、搬遷安置費用等,確保補償請求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其三,優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果斷啟動法律程序。新法及司法解釋已為礦權人撐腰,法院對壓覆補償案件的裁判尺度趨於統一,礦權人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劉敬祝律師
具體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本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

相關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