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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精選案例|行政機關的原因致土地閒置被誤罰?複議撤銷千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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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3-26 | 閱讀次數:544

【案件要點】
本案系行政復議機關糾正行政機關機械執法、維護企業權益的典型案例。
核心爭議在於如何認定「動工開發日期」。被申請人僅依據原合約約定時間,認定企業土地閒置並徵繳近1,200萬元費用。然而,案涉土地因納入生態規劃無法開發,屬典型的「政府原因」導致閒置。
複議要點:依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且未重新約定日期的,應以限制消除後實際交付之日起算。本案中,規劃限制於2019年9月消除,動工日期應順延至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作出處罰時,未滿一年,不構成閒置。
典型意義:楹庭律師認為複議機關堅持“有錯必糾”,撤銷了事實不清的徵繳決定。該案警示行政機關執法須查明閒置真因,區分責任歸屬,嚴禁機械套用條款;同時彰顯了對企業合法產權的保護,透過規範涉企執法,優化了法治化營商環境。如果您也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可以聯絡楹庭律師幫忙分析。
案例:某公司不服市府徵繳土地閒置費申請行政復議案
【關鍵字】
行政復議撤銷 土地閒置 動工開發日期 有錯必糾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申請人某公司因受讓的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位於「某地生態規劃」範圍內,無法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亦無法在合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2014年3月8日之前)動工建設。 2019年8月27日,受讓宗地被調整出“某地生態規劃”,並於同年9月24日告知申請人,之後申請人籌備報規報建。 2020年10月12日,某市自然資源及規劃局作出《閒置土地認定書》,以申請人受讓的宗地超過合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以上未開發建設為由,認定申請人受讓人的宗地為閒置土地。 2021年2月1日,被申請人湖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資源及規劃局上報的《關於徵繳某公司土地閒置費的請示》。 2021年2月4日,自然資源及規劃局對申請人作出《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決定徵繳土地閒置費1197.6萬元。申請人不服,向省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複議辦理】
原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在動工開發日期後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如何確立案涉宗地的動工開發日期。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本案中,申請人受讓的宗地閒置係政府原因造成,且因雙方未約定新的動工開發日期,故應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雖然合約簽訂後已將案涉宗地交付給申請人,但直至2019年9月24日因政府原因造成案涉土地閒置的影響才消除,故應認定該宗地的實際交付之日為2019年9月24日,動工開發日期則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24年滿日未動工。被申請人於2021年2月1日核准作出《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據此,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批准作出的《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
【典型意義】
企業合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依法保護,企業對取得的土地應積極利用,不得造成閒置。徵繳土地閒置費是政府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的法定手段,有利於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行政機關在閒置土地執法中,應嚴格遵守、準確理解及運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關於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審批程序等規定。本案中,自然資源主管機關機械執行法條規定,未考慮土地閒置的真正原因,也未依法認定實際交付土地的日期,徑行以合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作為動工開發日期,並據此認定企業存在閒置土地違法行為,導致對閒置土地的認定不準確。行政復議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後,堅持“有錯必糾”,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批准的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進一步規範了涉企執法行為,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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