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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房買賣契約簽訂後後悔可以解除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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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1257

對於動遷房,在房主取得房產證後,是可以進行交易的。一般而言,的交易,需簽訂。那麼,如果動遷房買賣簽訂後後悔可以解除合約嗎?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動遷房買賣契約簽訂後後悔可以解除契約嗎

如果合約簽訂後,滿足解除合約的條件的,可以解除。

契約解除的條件由直接加以規定者,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約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約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契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契約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契約。

契約的法定解除

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約目的不能實現,該契約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契約法允許當事人以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契約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亦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約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約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約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約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對某些合約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約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約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約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約協議解除

契約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契約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約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約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約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協議解除採取合約(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約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如果不符合解除合約條件的,想要解除合同,屬於違約,可以雙方協商。也可以透過支付違約金來解除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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