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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房子動遷補償標準

首頁 >> 業務領域 >> 廠房拆除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589

小明在遼寧老家的房子聽說要被徵地了,由於一家人長期在外,不知道現在遼寧的補償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2018年遼寧房子動遷補償標準及其他相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遼寧房子動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維護拆除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含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除人的被拆人。

拆除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除許可證》的建造單位或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機的國有房屋及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的管理人及具有合法使用權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依計畫實施。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畫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鄉建設、土地規劃管理等相關部門編製。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除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有利於城市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等價有償原則。

第六條 拆除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七條 市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機關)。其所屬的都市建設動置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公字、城管、土地規劃、房產、工商、、郵電、電業、自來水等相關部門及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除工作。

第二章 拆除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除實施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除房屋,必須向城市房屋拆除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除申請書;

(二)及安置方案(包括拆除範圍及戶數、拆遷期限、實施步驟、補償方式攻測算方案及安置房屋的來源、區位、戶數等);

(三)建設工程計畫核准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核准文件及規劃建設平面圖;

(五)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案的核准文件或得標通知書;

(六)指定商業銀行所開立的房屋拆除補償金存款證明;

(七)房地產產權產權管理機構所開立的房屋滅跡及產權註銷手續。

經城市房屋拆除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核發《房屋拆除許可證》。

第十條 房屋拆除補償金由拆除人依拆遷面積每平方公尺800無存入指定銀行專戶,未經房屋拆遷主管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抽逃。

第十一條 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當日,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除期限、停水、停電、停煤氣、停電話的日期等以房屋拆除通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告,並通知相關部門實施封區,停止辦理下列手續:

(一)、交換、出租、抵押、典當、贈予、分割、析產、調換、新建房屋審核;

(二)核發營業執照;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用地審批。

(四)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合併等。

停止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12個月。如需延長期限的,拆除人應在期滿前20日報經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期滿前10日通知相關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時6個月。

第十二條 應合理確定拆遷期限,一般拆遷量在200戶以內(含200戶)的為30日,200戶以上的為45日。在拆除期限內,拆除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三條 拆除房產部門管理的房屋,應向房屋拆除主管機關提交產權調換、交納租約。

第十四條 拆除人實施房屋拆除不得擅自改變已核准的拆遷範圍及規定的拆遷期限。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除範圍或延長拆除期限的,必須報請原核准機關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 核發《房屋拆除許可證》後,拆除人超過6個月仍不拆除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房屋拆除許可證》。因此對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失由拆除人承擔。拆除人拒絕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拆除主管機關透過指定銀行從拆除補償金中劃出,對被拆遷人給予。

第十六條 拆除人委託拆除的,被委託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除資格證書並持有拆除許可證的單位。委託

第十七條 房屋拆除主管機關發布拆除公告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依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除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的內容包括:

(一)產權歸屬;

(二)補償形式和金額;

(三)安置地點及戶開支面積;

(四)貨幣安置價格;

(五)拆遷過渡方式及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認為需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除補償安置協議由市府房屋拆除主管機關制定統一文本,並經房屋拆除及過主管機關簽證。

第十八條 拆除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有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提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裁決;如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拆訟。其間,拆除人對被拆遷人依本辦法給予補償和安置,不停止拆除的進行。

第十九條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被委託拆遷人或房屋拆遷主管機關的,補償安置協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條 拆除期滿後,被拆除人拒絕搬遷或違建房屋拒絕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責成相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主管機關申請民眾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一條 拆除人必須先建造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後再建其他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必須符合安置戶型標準。房屋朝向、樓層、戶數提留依規劃設計面積與回遷安置面積之比進行。回遷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設計標準和品質標準。

拆除人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建築施工圖和回遷安置方案,必須在施工前報房屋拆除主管部門審查,經批准,被拆遷人選房定位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須保持原房的完整,不得損壞房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相應承擔賠償責任。拆遷的舊料歸拆除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機關實施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拆遷人及被委託拆遷人應依規定向房屋拆遷主管機關移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除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人應依本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除補償實施產權交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算。

延伸閱讀:

  • 房屋拆除賠償協議書

  • 拆遷常識

  • 拆除補償、拆除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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