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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的實施意見

首頁 >> 業務領域 >> 違章建築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629

關於印發《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
公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房管拆〔2010〕192號
各區縣住宅保障房屋管理局、監察局,各房屋拆除單位:
現將《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回饋。
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監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的實施意見
為了深入推進“陽光拆遷”,增強房屋拆遷透明度和公信力,現就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公開並加強房屋拆遷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 結果公開的涵義
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以下簡稱結果公開),是指拆除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終的補償安置結果以及組成補償安置結果的各相關要素和操作過程的公開。
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指金錢補償款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以及其他補償費用。
相關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權證情況、建築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的認定以及根據拆除方案對補償安置結果有影響的要素。
操作過程,指被拆除房屋權屬調查、在冊人口調查、建築面積認定、居住困難認定、拆除評估、簽約、裁決等環節。
二、結果公開的基本要求
(一)拆除人制定結果公開方案
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是結果公開的責任主體。
凡申報房屋拆除許可證的拆除基地,拆除人必須在拆除方案中增加實施結果公開的條款,包括實行結果公開的方式、內容等,報區縣房管局審批,並向區縣監察部門和拆遷基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結果公開的方式
拆除人及房屋拆除單位應在拆除基地設立結果公開專欄,將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在結果公開專欄公開;有條件的拆除基地,可建立結果公開查詢系統,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在查詢系統中公開。做到簽約一戶,公開一戶,即時反映拆除補償安置動態。
拆除範圍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害關係人可查詢查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
(三)結果公開的釋疑與糾正
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應在結果公開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問題及時調查,並予答复;對公開內容有錯誤的,要及時糾正,並做好解釋工作。
三、結果公開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評議制度
拆除基地應建立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組成的拆除評審小組,並可吸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薦或選舉的代表參加。拆除評議小組對拆除基地前期摸底調查、拆除方案製定、結果公開執行、矛盾調處化解等情況進行評審監督,評議結果也應公開。
(二)接受審計監督
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做到公開結果與審計結果一致。區縣房管局和監察部門,對公開結果與審計結果不一致的,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三)實施結果公開專案檢查
區縣房管局及監察部門,應對建築面積認定、居住困難認定、結果公開執行、補償資金發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況,實施專項檢查,並建立檢查檔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解決;對結果公開執行情況好、居民認可度高的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應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訪接待制
區縣房管局及監察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及《上海市信訪條例》,對信訪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核查處理,杜絕違法侵害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對經過法院終審判決、信訪答覆複查、複審的案件,在拆除基地結果公開的範圍內進行公示,並提請市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信訪終結制。
(五)深入推廣資訊化管理
市、區縣房管局應當健全資訊管理系統,對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拆遷工作人員等資訊進行網上公開,接受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會輿論監督;推廣電子文本協議,杜絕“陰陽合同”,規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逐步推進市、區縣房管局與
(六)落實結果公開責任制
各區縣拆遷指揮部(拆除辦公室或區設拆除協調推進機構)對實施結果公開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區縣房管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結果公開全過程應加強監督管理;區縣監察部門應充分履行監察職能,保證結果公開實施順利。
四、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區縣房管局和監察部門應加大查處力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嚴肅處理下列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屋拆遷負有領導、監管責任的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及其社會關係,為自身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乾涉結果公開執行,情節嚴重的;
(二)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拒不執行結果公開或違反結果公開有關要求,有違規違法行為的;
(三)拆除工作人員有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謀取不當利益造成後果的(區縣房管局應將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查詢使用);
(五) 工作人員、國營事業單位人員擾亂拆除秩序或阻撓拆除工作,情節嚴重的。
五、施行日期及適用解釋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見施行之日後新取得房屋拆除許可證的基地,必須全面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公開。
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監察局依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關於印發《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
公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房管拆〔2010〕192號
各區縣住宅保障房屋管理局、監察局,各房屋拆除單位:
現將《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回饋。
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監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關於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的實施意見
為了深入推進“陽光拆遷”,增強房屋拆遷透明度和公信力,現就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公開並加強房屋拆遷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 結果公開的涵義
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公開(以下簡稱結果公開),是指拆除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終的補償安置結果以及組成補償安置結果的各相關要素和操作過程的公開。
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指金錢補償款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以及其他補償費用。
相關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權證情況、建築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的認定以及根據拆除方案對補償安置結果有影響的要素。
操作過程,指被拆除房屋權屬調查、在冊人口調查、建築面積認定、居住困難認定、拆除評估、簽約、裁決等環節。
二、結果公開的基本要求
(一)拆除人制定結果公開方案
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是結果公開的責任主體。
凡申報房屋拆除許可證的拆除基地,拆除人必須在拆除方案中增加實施結果公開的條款,包括實行結果公開的方式、內容等,報區縣房管局審批,並向區縣監察部門和拆遷基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結果公開的方式
拆除人及房屋拆除單位應在拆除基地設立結果公開專欄,將房屋拆除補償安置結果在結果公開專欄公開;有條件的拆除基地,可建立結果公開查詢系統,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在查詢系統中公開。做到簽約一戶,公開一戶,即時反映拆除補償安置動態。
拆除範圍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害關係人可查詢查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
(三)結果公開的釋疑與糾正
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應在結果公開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問題及時調查,並予答复;對公開內容有錯誤的,要及時糾正,並做好解釋工作。
三、結果公開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評議制度
拆除基地應建立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組成的拆除評審小組,並可吸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薦或選舉的代表參加。拆除評議小組對拆除基地前期摸底調查、拆除方案製定、結果公開執行、矛盾調處化解等情況進行評審監督,評議結果也應公開。
(二)接受審計監督
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做到公開結果與審計結果一致。區縣房管局和監察部門,對公開結果與審計結果不一致的,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三)實施結果公開專案檢查
區縣房管局及監察部門,應對建築面積認定、居住困難認定、結果公開執行、補償資金發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況,實施專項檢查,並建立檢查檔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解決;對結果公開執行情況好、居民認可度高的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應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訪接待制
區縣房管局及監察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及《上海市信訪條例》,對信訪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核查處理,杜絕違法侵害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對經過法院終審判決、信訪答覆複查、複審的案件,在拆除基地結果公開的範圍內進行公示,並提請市相關職能部門實施信訪終結制。
(五)深入推廣資訊化管理
市、區縣房管局應當健全資訊管理系統,對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拆遷工作人員等資訊進行網上公開,接受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會輿論監督;推廣電子文本協議,杜絕“陰陽合同”,規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逐步推進市、區縣房管局與
(六)落實結果公開責任制
各區縣拆遷指揮部(拆除辦公室或區設拆除協調推進機構)對實施結果公開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區縣房管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結果公開全過程應加強監督管理;區縣監察部門應充分履行監察職能,保證結果公開實施順利。
四、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區縣房管局和監察部門應加大查處力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嚴肅處理下列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房屋拆遷負有領導、監管責任的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及其社會關係,為自身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乾涉結果公開執行,情節嚴重的;
(二)拆除人、房屋拆除單位拒不執行結果公開或違反結果公開有關要求,有違規違法行為的;
(三)拆除工作人員有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謀取不當利益造成後果的(區縣房管局應將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查詢使用);
(五) 工作人員、國營事業單位人員擾亂拆除秩序或阻撓拆除工作,情節嚴重的。
五、施行日期及適用解釋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見施行之日後新取得房屋拆除許可證的基地,必須全面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結果公開。
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監察局依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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