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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被禁養關停之後怎麼辦?這裡有8個補償依據!

首頁 >> 業務領域 >> 企業拆除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0 | 閱讀次數:965

文章導讀:當企業收到關停、限期拆除通知書之後,養殖場即將面臨禁養關停。那麼,遇到這種情況後又需要怎麼做呢?

一、導致養殖場關停的原因

1.可以導致養殖場禁養關停的情況主要有:環保環評嚴重不達標、違建、被劃入禁養區。根據相關法律,哪些區域被劃分為禁養區?楹庭拆除團了解到,為統籌推進畜牧業生產發展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禁養區劃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禁)法律規定規定的其他禁養區。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過程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及向環境的排放量。

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當中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建設了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才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到50萬罰款併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拆除和關閉,也就是說可以直接拆除養殖場的,只有一種情況。

養殖場被禁養關停之後怎麼辦?這裡有8個補償依據!


二、養殖場關停可以獲得的補償

1.養殖場關停能獲得哪些補償?如果養殖場沒有違法情形,我們可以參考拆除來爭取補償。

企業關停的賠償金額可參考企業拆遷的補償標準。

2、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補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的補償。

3、或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取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等補償。

4.除了常規的補償項目,還有《徵補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5.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的精神,給予被拆遷人一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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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收到關停關閉、限期拆除通知書,不要慌張,也不要直接就依決定拆除了,仔細審查下發通知書的行政主體是否具有這個職權,下達的命令是不是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否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的,如果想保全自己的養殖場和其他合法權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楹庭拆除團認為,如果企業主的養殖場已經被強拆或關停,當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列出清單,統計造成的損失。然後向拆除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的賠償申請,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那麼當事人即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談判方案的製定,溝通技巧的運用,掌握對方的心理,這些都需要有專業的律師作指導和介入,才能幫助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權益。

四、禁養停補償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與畜牧業發展計畫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佈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 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及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識別碼。省級人民政府依本行政區域畜牧業發展狀況制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及備案程序。

養殖場被禁養關停之後怎麼辦?這裡有8個補償依據!



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禁)法律規定規定的其他禁養區。第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採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過程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及向環境的排放量。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採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6.《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政府依次補償。

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依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以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8.《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土地單位應依國家相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養殖場被禁養關停之後怎麼辦?這裡有8個補償依據!



楹庭提示您:

1.我們知道,如果養殖場被禁養停,應該參考徵地拆遷的標準來補償。如果這些養殖場是基於環保不達標而拆除和關閉的,還能獲得補償嗎?當然應該獲得補償!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以產科給禽科政府損失給禽禽權因此,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如果因環保問題而關停有手續的養殖場,應該由縣級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若對於補償,當地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則應參照徵地拆遷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補償內容主要包括養殖場房屋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設備損失損壞,地上附著物損失等。

2、如果您的養殖場被拆除或關閉以後,您對這個決定或補償條件有異議,請在6個月內透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超過這個時效,就失去了法律救濟的機會。為了爭取最大利益,您可以多查閱相關法律知識,了解當地養殖場關停的相關政策,也可以向養殖場禁養關停、徵拆專業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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