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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上訪1年沒要到拆除補償,去起訴法院不立案,為什麼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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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30 | 閱讀次數:497

一年前的一個中午,馮某與丈夫剛吃完午飯,拆除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來到她們家裡,通知下週一就要對其房屋實施拆除。馮某表示反對,因為還沒談妥補償條件,沒有簽訂拆除安置補償協議。拆除方的工作人員來馮某家好幾次了,認為她們遲遲不簽協議影響了拆除工作的進度。表示如果再不簽協議,就可能實施強拆了。到了下週一,馮某一家並沒有騰退房屋,一夥拆除房屋的施工工人來了,把林家的房屋夷為平地。林家人用手機拍攝了拆遷現場的圖片和視頻,從此走上了上訪的道路,同時到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時間一晃過了一年,也沒有要到拆除補償。馮某和家人決定直接到法院起訴,可是法官表示這個案子不能受理了。林家人記得2年才過時效,距離強拆才1年多。這是為什麼呢?

馮某上訪1年沒要到拆除補償,去起訴法院不立案,為什麼這樣?


(第二部分)我們來看看法律對此類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1)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縮短為6至12個月,別錯過維權時效。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其一是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其二是起訴期限為1年。楹庭拆除團認為,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願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找領導等方式嘗試解決,時間拖延很久,問題也不易得到解決,等到真的下定決心起訴時卻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機會。然而在2000年發布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樣情況下的起訴期限為2年,所以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不要忽視了法律規定的變更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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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兩種情況無法立案

a、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就據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希望藉此督促徵收方推進工作。但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未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b、信訪辦理行為。有許多遭遇徵收拆除的當事人對拆除結果不滿意都會嘗試透過信訪管道解決問題,如果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有時會希望直接起訴信訪行為。然而因為這些行為沒有強制力,不對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信訪機關超期不答覆,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仍可在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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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為何法院不受理本案?

1.爭議焦點(1)不簽補償協議,可以強拆嗎?

當然不行!楹庭認為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補償協議約定或決條件在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2、爭議焦點(2)法院不受理這個案件是正確的嗎?

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因為根據我國2018年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房屋徵收拆遷的規定,在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者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在訴訟時提起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可提起訴訟。本案中,距離拆除已經超過1年,明顯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法院才沒有接受本案。林家人提到的2年時效,是2000年推出的「舊司法解釋」對此類案件的規定。所以說,楹庭建議拆除戶遇到強拆之後,要盡快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不要耽誤寶貴的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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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請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2、《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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