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被告未依法履行、未依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8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原告要求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違約金條款或是定金條款的,也是同樣支持的。
第20條,被告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承擔其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一方違約的、行政機關違約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違約責任的訴訟,行政機關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被告或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不能履行或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遭受損失的,原告請求判定被告給予補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行政協議的履行過程當中,行政機關往往因為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導致原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這種超出之外的這種情形,那麼,可以要求行政機關給予補償。
第22條,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協議無效,應向原告釋明,並且根據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因被告的行為造成行政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釋明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法院依職權審查行政協議是否無效,行政協議如果是無效的,應當經過向原告釋明已要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確認協議無效。如果造成損失的,還要判決要負賠償責任。如果原告拒絕更不變的,法院可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23條,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法院進行調解時,應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2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依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後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到書面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仍不履行協議,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是行政機關的非訴執行程序,在協議簽訂之後,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的,那麼,行政機關不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其因為行政機關不能當原告,可以向相對人發出催告,啟動非訴執行程序。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的,行政機關作出書面的決定。若作出書面決定後,行政相對人不復議、不起訴的、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協議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依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收到處理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仍不履行的、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條規定是行政機關享有監督協議履行的職權,具體的非訴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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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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