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裁判觀點】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撤銷判決和重作判決】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基本案情】
本案事實如下:經省高院生效判決確認,2014年8月,區主管機關辦公室作出《關於印發銅陵市某區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該《通知》載明「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T公司等9家碼頭設施及非碼頭設施的商談、評估、拆除工作…」。
2015年5月,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港航局的文件《關於將T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設施納入整治範圍的請求》載明:T公司……其原址建築物已損毀,水上設施僅有一艘水泥躉船、吊機。土地為國有劃撥土地,登記面積1236㎡,為銅陵市某港務委員會所有。 ……其業主多次造訪,並書面報告我區,要求將其納入整治範圍,給予合理補償。 ……請示如下:1、擬將T公司現有設施納入今年整治範圍。 3.依貴局核准意見,對其岸上殘存建築物及水上設施進行資產評估,依相關規定兌現補償。
2015年9月,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資產評估有關情況說明的函》,內容為「T公司:根據市、區統一規劃,某風景區因建設要求,現需使用原某港務站沿江路貨場地塊,目前該地塊土地使用權證歸銅陵市發投公司所有,現已與貴公司其他非碼頭審查
2015年10月,區主管機關與T公司進行了資產評估(未見完整報告)。該資料中被評估單位(或產權持有單位)為:T公司。登記資產包括有:某沿江路劃撥地、水泥躉船、毛石牆、毛石加固坎等。
已生效行政判決書中查明:楊某與其妻施某於2015年10月、11月以及11月連續三次到X公司施工的銅陵某古鎮風景區街口改造施工現場,……區分局……調取了某古鎮風景區建設的相關書證,認為銅陵某古鎮風景區某街口已於2009年由某鎮人民主管部門與銅陵市港務有限公司達成協議,並於2009年12月底完成拆遷並將補償款發放完畢,拆遷後有居民在原地上種植蔬菜也給予青苗費補償。 2015年8月,X公司依法取得銅陵某古鎮風景區某街口改造工程工程。該處場地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與楊某等人的房屋土地不存在權屬爭議。
【案件審理】
省高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區主管機關將T公司納入整治範圍,在相關補償問題未落實、未經T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即拆除其生產設施、佔用其生產經營場所,該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但因其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故應確認違法。區主管機關對因此對T公司造成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另外,省高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分別於2018年10月、2018年11月,對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等,就本案的賠償項目,了解情況、製作了詢問筆錄。
2019年12月,區主管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書》,以資產評估報告書、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詢問筆錄為依據,認定對T公司的賠償金額為69,040.78元。 T公司對賠償決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區主管機關在2015年11月港口整治中,對T公司場地殘存建築設施等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在被確認違法後的賠償金額認定。
根據2015年5月《關於將T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設施納入整治範圍的請求》文件載明:T公司……其原址建築物已損毀,水上設施僅有一艘水泥躉船、吊機。 ……對其岸上殘存建築物及水上設施進行資產評估,依相關規定兌現補償。同時結合2015年10月資產評估報告內容:某沿江路劃撥地、水泥躉船、毛石牆、毛石加固坎等(評估基準日為2015年2月28日)。
現T公司主張的其他5項實物資產損失,4.護坡維護(水上)及混凝貨場、5.護坡牆體(水上)、6.水泥基礎道路、12.電力設施、15.碼頭設施皮帶纜,與2015年資產評估報告中,毛石牆、毛石加固坎、水泥地面、砼地面、動力表、低壓線路、皮帶(另備品備件部分備註為,與主管部門談判,未評)項目基本一致。結合港口整治文件時間、評估報告時間及行政強制措施時間,本案評估時間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前,且T公司已經就相關賠償事項向鑑定公司提供了資料,因此該部分數量和金額的認定,應當以評估報告為準,計39040.78元。
關於1.河道測量費、2.港航局設計費、3.勘探及配套人工費、9.開辦費(2006年至今,包括工資、差旅費、辦公房費、招待應酬費等),該四項費用,T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證據。結合證據資料,亦僅2008年4月河道測量費5萬元(具體包括測繪合約、銀行結算憑證、服務業發票)、2008年碼頭工程設計費4萬元(具體包括設計合約、收據、發票,合約約定費用10萬元,實際支付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依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以上主張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範圍,不應認定。
關於16.搬遷費(搬遷企業補貼)、17.員工失業保障安置,T公司主張該兩項費用,但並未提供任何關於公司財務、人員及工資等的帳冊、資料,說明其企業在被拆除之前的經營、運作情況,且本案中亦未見港口經營許可證,故對於該公司此兩項訴求,亦不予採納。
審查區主管機關被訴《賠償決定書》內容,經法庭詢問,其賠償金額69040.78元,係依據2015年10月資產評估報告確認,該估值中包括水泥躉船30000元。但本案中,T公司的訴求範圍,並無水泥躉船。結合2018年10月省高院的談話筆錄,楊某亦表示“水泥船已經補償給楊某某了”,省高院2018年11月談話筆錄中,T公司稱“水泥躉船我們沒有主張”,區主管部門在銅賠字第001號《賠償決定書》中糾正的項目,以糾正了T.被訴《賠償決定書》,應認定違法並撤銷。
T公司的其他關聯損失(包括T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45個月未參加經營活動、上訪、訴訟工資損失;關聯訴訟費;楊某遭拘留精神賠償)主張,依法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T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三、駁回原告銅陵市T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楹庭律師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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