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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補償的原則,拆除補償標準不合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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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3-06-28 | 閱讀次數:1500

楹庭律師出差期間,被徵收人諮詢楹庭律師:「律師,我們說要拆遷,但是沒有動靜經過詢問,拆除人說拆除補償要調整會不會越調整,得到的補償越少? 」楹庭律師肯定地回答:「無論拆除補償怎麼調整,以下五個原則必須堅持,​​不能違背! 」

一,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收土地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因此,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必須制定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

如果被徵收農民的生活水準比以前低,就不是公平合理的拆除補償
二、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所以說拆遷後要賠償,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遷普通百姓的房屋,加快拆遷進程,或者是讓被拆遷人處於不利的談判地位,讓徵收方有充分的主動權,進而施加壓力,降低補償。

被拆遷人一定要堅定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不要被拆遷人誤導雙方就房屋徵收補償的各種問題達成一致,然後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後,雙方需要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確定的義務當所有這些事項完成後,就滿足了“賠償”原則的要求。

農村土地徵收及補償律師專業領域:各類房屋及養殖場等建築物構築物被認定為違法建設(違章建築)的維權、公司、企業、廠房、養殖場徵收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農村土地徵收與房屋安置補償、行政協議等方面的法律服務。代理的範圍涉及北京、上海、天津、雲南、貴州、四川、重慶、新疆、青海、甘肅、吉林、遼寧、山東、河北、河南、湖北、湖南、陝西、安徽、江蘇、浙江、江西、廣東、福建、海南等地區。

三、補償原則上不低於週邊同類房地產的市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所以,如果你房子的平均補償價格低於周圍同類房子的價格,那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被拆遷人要及時維權
四、拆除戶自由選擇補償方式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金錢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在實務中,如果拆除戶的房子價值比較大,拆遷戶也可以選擇既拿拆遷款,又拿安置房。

如果在拆除過程中,地方政府不顧拆遷戶意見,強迫拆除戶拿錢或房子,是違法的,拆除戶可以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禁止強制拆除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不僅強拆違法,而且斷水斷電等強制被拆遷戶搬遷的暴力和軟暴力行為也要負責任。

無論拆遷人如何調整拆除補償,都不能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的原則,否則就是違法徵收。被拆遷人可以拒絕簽署任何文件,必須立即找專業的鄉村土地徵收及補償律師權益。只有這樣,被拆除人才能得到滿意的拆除補償。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可諮詢農村土地徵收及補償律師一對一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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