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紹 更多》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所人員 更多》
來訪地址 更多》

確認被告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陳某某圍牆及圍牆上搭建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首頁 >> 經典案例 >> 環保關停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4-17 | 閱讀次數:1211

(2016)川1403行初4號原告陳某某因與被告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一案行政判決書
發佈日期:2016-08-02瀏覽:1次·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川1403行初4號
原告陳某某
委託代理人汪慶豐,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陸迦楠,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吳洪,鎮長。
委託代理人羅富安,四川賢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因與被告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青龍鎮政府)房屋拆遷管理一案,於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16年1月18日受理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國明委託代理人汪慶豐、陸迦楠、被告青龍鎮政府業務分管負責人賈洋及其委託代理人羅富安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5年12月22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被告青龍鎮政府周光文帶領青龍鎮政府工作人員、特警等200多人,在沒有致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控制並帶走多民村民,並對原告所有的房屋非法強拆,使原告家的所有財產之下被掩埋在房產之下。現原告無處居住,訴訟過程中原告主張自己的圍牆及圍牆上的搭建物被強拆,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原告陳國明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集體土地使用證、被拆房屋照片及視訊光盤一張、證明目的為原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上所建房屋被非法拆除。
被告青龍政府辯稱,2014年7月5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復,國土資函[2014]247號,對原告住房座落地的土地予以徵收,用於成昆鐵路建設。 2014年9月15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對土地徵收及相應的土地補償和安置方案進行了公告,之後被告工作人員與原告進行協商。雙方未達成協議,但被告從沒有對原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原告陳某某的房屋完好無損,其圍牆和圍牆上搭建的水泥瓦被誰拆除被告也不清楚,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青龍鎮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國土資函[2014]247號批復及附件、彭府函[2014]102號及附件,彭山縣人民政府關於成昆鐵路建設徵收土地徵收公告、彭府發[2013]81號文件及附表、彭山縣人民政府關於成昆鐵路建設徵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方案公告及該公告張貼公示的照片、青龍鎮政府領取附著物通知和照片,以上證據證明目的:說明本次原告房屋所在土地的拆遷行為是農村土地徵收後的拆遷行為,被告的土地徵收行為合法。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作出國土資[2014]247號批復,該批復中同意徵收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涉及原告的住所房屋土地,2014年7月24日原彭山縣人民政府(現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作出彭府函[2014]102號批復,該批依國土資函[2014]247號批復作出。批復主要內容為,成昆鐵路擴建改造工程(彭山段)徵地的補償標準及房屋拆遷附著物等補償標準方案,之後原彭山縣人民政府對相關批復、文件、徵收土地和安置方案進行公示公告,被告青龍鎮政府負責與轄區內的被徵收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戶進行協商和拆遷房屋的獎勵工作。被告青龍政府工作人員與原告就房屋及附著物的拆除補償未達成拆除協議。 2015年12月22日下午,原告陳某某座落在青龍鎮蓮池村的房屋旁靠鐵路方向的圍牆及圍牆上搭建物被拆除。該圍牆被拆除時,被告有工作人員在場。原告陳國明的圍牆被拆除後遂委託律師訴至本院。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否認自己實施了拆除,同意與原告協商拆除補償。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圍牆及圍牆上的搭建物座落地屬於成昆鐵路擴建改造範圍內,同時也是被告具體實施協商拆遷補償房屋及附著物的範圍內,原告雖未提交被告實施拆除其圍牆的直接證據,但是被告作為利害關係人,且在圍牆拆除時有其工作人員在場。由此認定原告圍牆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應當推定被告實施了對原告圍牆拆除行為,由於被告的拆除行為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被告實施的拆除原告圍牆的行政行為違法。原告的訴訟主張本院依法支持,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陳某某圍牆及圍牆上搭建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眉山市彭山區青龍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永學
審判官  段利霞
審判官  劉獻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  餘若薇
相關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