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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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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水源地的保護而被拆除的企業,應如何補償?

首頁 >> 經典案例 >> 環保關停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1 | 閱讀次數:1426

其實,這類案件在近幾年當中還是比較多見的。各地的水源地保護以及水域的保護,特別是近幾年水源地的保護更規範化、法制化、合理化,所以導致以前粗放的發展成立的一些企業就被納入到了水源地保護區。依照相關的規定,會產生水域污染或土壤污染的企業應予以拆除,予以關停。那麼,這類的拆除到底該如何進行呢?如何補償?法律依據是什麼?這些問題一直是許多企業主面臨的問題。

從法理上歸類,這類案例應屬於信賴保護原則的案例。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機關依法所做的決定、命令,行政相對人按照決定、命令開展了自己的生產、生活,但是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決定、命令需要撤廢的,因此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損失要進行全面的補償。這就是咱們行政法最主要的一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一個核心的意義。

本文所說的案例,2005年的時候是透過招商引資的方式,當然已經辦理了很多這樣的類似的一些手續,是符合當時的一些規定,相關部門也同意其生產經營,這就相當於做出了一個承諾。後來,因為環保的需要、水源地的保護的需要,該企業需要關停、需要拆除的,正好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核心的體現。

從法律規定方面來講,可以看一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31條規定得很清楚,還有相關部門作出的關於產權保護的意見當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地方各級部門作出的承諾必須兌現,如果因為公共利益利益的需要對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要進行全面的補償。在這方面法律規定也是非常明確的。

關於權限和程序的問題。其實可以分成幾個部分來說,如果是國有土地,毫無疑問應當依據590號令,也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因為環保的需要可以由市、縣級主管部門作出徵收決定,對企業進行徵收。然後,依照第19條、17條的規定來進行補償,依照程序來進行評估等等。

如果是集體土地也應參照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評估,然後簽訂補償協議,先補償後拆除。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僅僅進行了評估就直接進行了強制拆除,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法無明確規定不可為,法無明確授權不可為。相關的部門在沒有任何法律授權,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予以拆除,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透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因為水源地的保護而被拆遷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透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楹庭律師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諮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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