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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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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納入水源地保護區之後要求關停的,該怎麼辦?

首頁 >> 經典案例 >> 環保關停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1 | 閱讀次數:1464

在企業被納入水源地保護區之後,要求關停的,應如何維權?企業發生違法強拆的行為後,應如何正確的維權?在前幾年,加大了水源保護地的保護力度,水源保護地原有的一些企業面臨關停、搬遷等問題。我們在近一段時間也接到了多起類似的案件,隨著環境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很多水源地附近的企業,也面臨著整改或關停等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受大家關注比較多的是企業因為水源保護區升級或被納入保護區內,需要關停或搬遷,能不能拿到相應的補償?透過具體的案例來了解一下。

凌某系某村殘障人士在某河段建設水上浮筏,長期採用拋錨方式固定在水面上,用於垂釣休閒、提供食宿,經營收入作為生活來源。 2019年9月,縣水利局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上述水上浮筏用於水上釣魚、休閒和居住,且無排污設施,影響水質,遂對凌某進行詢問調查,並於當日通知凌某自行拆除,恢復河道原狀。同年,縣水利局水利專家對此水上浮筏進行鑑定,認為其屬於妨礙行洪的構築物。當日,縣水利局進行立案處理,作出《限期拆除水上構築物決定書》並送達凌某。凌某認為其行為並未對行洪防洪造成任何不利影響,縣水利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不當,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限期拆除決定。

縣民法院一審認為凌某利用水上浮筏提供釣魚等服務係不合法利益,縣水利局的拆除決定對其合法利益未產生影響,判決駁回凌某的訴訟請求。凌某不服,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視角集中於困難群眾的民生問題和行政執法的合法性,深入實地調查,多方、多次溝通協調,聯繫凌某所在的鄉主管部門,明確行政機關有拆除補償的職責,同時指出縣水利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並與縣水利局、鄉人主管機關、縣民法院溝通。最後促成縣水利局、鄉主管機關與凌某達成調解協議,實質解決了凌某補償事宜。後凌某自行拆除案涉浮筏,並向法院撤回起訴及上訴。

密切注意民生,致力推動行政機關從根本解決當事人的「後顧之憂」。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就是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尤其是在行政審判中,在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同時,更要關注民生問題。

本案中,雖然案涉浮筏未經審批,並對水資源造成污染,凌某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不應得到支持,但考慮到其為殘疾人,主要收入來源為浮筏垂釣經營。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的限期拆除決定,行政機關會認為其執法行為合法,可能不再考慮因浮筏被拆除而給凌某生活帶來的困境;如果以行政執法行為程序違法為由判決撤銷,不僅不能避免案涉浮筏終將被拆除的後果,反而會加劇凌某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為此,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召集凌某和兩級主管部門以及案涉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釋法明理,最終促成凌某、縣水利局及案外人鄉主管部門達成調解協議,使爭議得以實質性解決,既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又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了人民審判法院職能作用。

透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訴訟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是與行政部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透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也許訴訟過程非常艱難曲折,但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還是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楹庭律師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諮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水污染防治法》是保護水源的一部比較詳細的法律,關於水資源保護區的保護,主要是使用這部法律。其中的第六十四條至六十七條都有相關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水口。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釣魚或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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