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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廠被斷電關停拆除,該怎麼辦,可以獲得賠償嗎?

首頁 >> 經典案例 >> 國家賠償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1 | 閱讀次數:1424

2015年12月,某磚廠進行了登記,獲得了經營權,營業執照上顯示的範圍是用粘土進行製磚。磚廠也辦理了相關的採礦許可證。


2016年5月,縣主管機關做出了通告,根據湖南省的相關規定,決定對黏土磚的製品廠進行統一的停產關停,淘汰落後的產能。其中,包括對環境產生很大影響的企業逐漸被淘汰,這是一個歷史趨勢。


通告在具體的實施方案裡也規定了給予相應的補償,2016年9月,縣主管部門函告電力部門對磚廠進行強制停電後,磚廠不服其關停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一審在中院,二審在省高院,再審在最 高院,獲得了勝訴。


本案當中,需要注意的幾個點:首先是《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規定,就禁止銷售生產黏土磚,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繼續生產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黏土磚。


2011年,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也將24門以下的輪窯及立窯進行淘汰。根據上述規定,停止黏土實心磚生產是國家政策的基本導向。但是,落實轉給政策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逐步進行,依法也要區分合法的企業和違法的企業。


楹庭律師認為,有手續的,手續比較齊全的,有採礦許可證的,也按照違法進行整改、關停,這明顯是不對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如果說行政許可未到期,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撤銷或者變更原來行政許可的,要對許可人進行補償。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拆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對原告進行賠償,所以,最 高院對一審二審判決予以了糾正,使本案獲得了勝訴。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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