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案例,第一個案例是某華職業技術學校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履行協議案。行政協議,什麼是行政協議呢?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完成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的目標而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屬於行政協議。以前我們已經講過很多,行政協議的前提是為了行政管理,完成行政管理或者說公共服務的這種行政目的而跟咱們行政相對人訂立的相關的協議。
接下來的案例講的是某學校跟人社局簽訂的委培協議,相關協議約定由學校進行相關的培訓,然後由人社局負責申報相關的費用,並把培訓費支付給學校,但是,最終沒有履行,涉及協議履行的問題。
對於協議的履行在實務過程中,有許多行政部門沒有依照協議的規定去履行行政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怎麼去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協議,我們如何維權?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子的基本案情。
某華學校主要是為弱勢群體和殘障人士提供技能培訓的學校,學校與當地的人社局簽訂了委培協議,約定由乙方學校為人社局完成普惠制培訓的指標。甲方人社局依照普惠制訓練考核的人數以及訓練期間各種職種每人培訓費的標準協助乙方及時申請全額的訓練費用。之後,該學校按照協議約定完成了培訓任務,人社局也根據學校的培訓結果向財政上申請領取了培訓補助。但是,在人社局裡領取了相關的培訓補助之後,對於應該給予學校的200多萬的培訓費用呢,一直沒有給。學校只能起訴到法院。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行政協議若干問題的規定裡,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如果行政協議中行政機關存在不履行協議的相關情況,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議。一般情況下,要求履行的一方已經完全根據協議的規定完成了自己的義務,如果要求對方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一般都應該能夠獲得支持。當然一定會有一些法律的判斷,比如說行政相對人有沒有完全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履行協議是因為什麼原因造成的?是因為客觀上不能履行還是主觀上違約?這些都要做一個判斷。
對於客觀上不能履行的情況,是不是存在著其他的相應的補償等等的處理措施。協議判定不能夠履行就不用再履行協議,還是如果是協議是可以履行的,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協議呢?這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根據案情的情況進行判斷,然後最終作出處理。
本案的情況是行政機關不履行協議,培訓費用沒有給付的問題已經向相關機關申請了,人社局進行了截流,所以,根據裁判結果法院一審認為,人社局與學校簽訂的協議是行政協議。學校已經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全部的培訓義務,作為委託方的人社局,已經把普惠制的補貼已經申請到賬,就應當依約支付,而不能夠強行佔用培訓費用,遲遲不予支付培訓款項。
因為這是一種違約行為,是一種主觀的違約。明知道有協議,而且對方已經履行完畢,人社局應當履行也可以履行的情況下,是故意拖延不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求他把培訓款給學校。如果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判定不但要給培訓款,還要給利息,補償資金佔用的損失。
對於主觀的違約行為,還要進行相應的懲罰措施,不能只是給了培訓費,期間的利息也要給對方,所以,判定給付學校培訓款及利息。該案被列入2020年遼寧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行政審判的十大典型案例。
遼寧法院在公佈典型案例時總結該案的典型意義是行政機關在與民營企業簽訂協議,依法應該予以保護,行政機關應遵循信守承諾、誠實信用的這種原則。在與行政相對人簽訂協議時,雖然行政機關有相應的職權,但是也不能夠進行惡意的違約,要遵守和行政相對人所簽訂的協議。
行政機關既有履行行政協議的義務,同時也有相關的責任去實現建設誠信法治行政的導向,實現守信踐諾、優化當地營商環境。
本案中的學校作為行政協議的相對人獲得了勝訴,挽回了學校的損失。作為我們企業主來說,我們應該及時採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透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訴訟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是與行政部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透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也許訴訟過程非常艱難曲折,但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還是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楹庭律師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諮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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