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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廠房被強拆,設備受到損失,該不該獲得賠償?

首頁 >> 經典案例 >> 國家賠償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1 | 閱讀次數:1397

案情經過:李女士在蘭州某處擁有一間廠房,從事塑膠加工經營,2008年,蘭州某房地產公司因開發建設需要,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對其房屋進行徵拆,2009年3月,李女士收到主管部門下發的限拆通知。

過了十多天,主管部門組織對李女士的廠房實施了強拆,廠房中的生產設備和大量物品被損壞。後來李女士聘請律師幫忙處理,成功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了滿意的賠償。

該案件中涉及行政賠償,那麼什麼是行政賠償呢?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製度。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呢?主要有以下三條法律法規,分別是《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害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主管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主管機關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職停產、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楹庭律師認為,企業遇到類似的廠房被非法拆除的情況,依據現行法律、透過複議或訴訟的方式主張自身的權利。一般可以透過方式:

1.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被侵害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透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由被告人舉證的,被徵收人只要提供違法強拆的視聽材料和財產清單就可以了。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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