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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解讀|《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章 權益保護 (第58條-第70條)逐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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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29 | 閱讀次數:113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章 權益保護 (第58條-第70條)逐條解讀

58、民營經濟合法權益受保護,誰都不能侵犯

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都不能侵害。今天,帶大家來了解《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八條。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五十八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八條明文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害。這意味著,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遇到不正當競爭、侵權等行為,法律將給予堅定的支持與保護。例如,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商業機密等關鍵資產,法律會嚴格保護,防止被他人竊取或濫用;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包括自由決策投資、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權利,不受無端干涉。這項法律保障為民營企業吃下了一顆定心丸,讓它們能夠安心發展、放手拼搏,不用擔心合法權益被侵犯。在法律的庇護下,民營經濟必將走向更繁榮的未來。

59、民營企業家的人格權益,法律來守護

現在法律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今天帶大家來了解《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五十九條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及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資料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等傳播管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置惡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訊息,並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

人格權益受到惡意侵害的民間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受到惡意侵害致使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投資融資等活動遭受實際損失的,侵權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多項人格權益都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具體包括:企業的名稱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惡意搶注;企業的名譽權和榮譽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侮辱、誹謗、詆毀等行為;經營者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資訊等也都在法律保護範圍內。這些規定為企業和經營者的人格權益穿上了一層保護衣。同時,法律也對網路侵權行為進行特別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等傳播管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間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加強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置惡意違規資訊。並且,當人格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時,企業及其經營者有權依法向法院申請停止侵害的措施,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投資融資等活動遭受實際損失,侵權人還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無論是線上線下,法律都將全方位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讓他們在經營過程中能夠安心、放心,不必擔心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60、 國家出手!民營經濟正常經營受保護

國家機關在調查時也要注意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條為你詳解。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要求協助調查,應避免或盡量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要求協助調查時,必須避免或盡量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這意味著,如果調查涉及民營企業,相關部門需要精心規劃調查時間和方式,不能隨意幹擾企業的正常運作。例如,調查取證時會避免在企業的生產高峰期打擾,不會過度佔用企業資源,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同時,該條款也強調,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國家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行事,不能濫用權力。這項規定讓民營企業在面對調查時,也能正常開展生產經營,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創造了穩定、有序的環境。

61、民營經濟財產受保護,亂收費亂罰款通通不行

國家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財產保護有明確法律規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一條就是民營企業的保護傘,今天為你解讀。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一條徵收、徵用財產,應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徵收、徵用財產的,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徵收、徵用財產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這是對民營經濟組織財產的有力保護。若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徵收、徵用財產,政府也必須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該條款也特別強調,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這意味著,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會再遭遇不合理收費、罰款或被強行攤派財物的困擾。法律為民營企業築起一道堅固防線,讓企業能安心發展,專注於生產經營活動,為經濟與社會發展貢獻力量。從此,民營企業的財產更安全,經營環境更公平、更公正。

62、涉案財物處理有規範,民營經濟財產較安全

國家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有嚴格規定,確保民營經濟組織財產安全,今天來聊聊《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二條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及程序,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涉案人財產與案外人財產,不得超額權限、超範圍、超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應妥善保管。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文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必須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這意味著,相關部門在執行這些措施時,不能隨意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來操作。同時,法律要求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避免無辜的財產捲入案件。而且,要明確區分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經營者個人財產,防止企業財產因個人問題被不當處理,也保護經營者個人財產不因企業問題受牽連。此外,涉案人財產與案外財產也要嚴格區分,保障案外人財產不受影響。法律也特別強調,不能超額權限、超範圍、超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這防止了權力的濫用。而且,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必須妥善保管,避免造成財產損失。這些規定如同一道道堅固的防線,確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讓企業在面對法律調查時也能安心經營,維護了民營經濟的穩定發展環境。

63、經濟糾紛不是經濟犯罪!民營經濟迎來司法保護新防線

你還在擔心經濟糾紛會被誤認為經濟犯罪?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三條為你劃清界限,今天為你解讀。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三條辦理案件應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遵守法律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要求,辦案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這是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關鍵一步。這意味著,不能隨意將經濟糾紛上升到犯罪層面,避免企業因不當的刑事介入而遭受不必要的打擊。同時,法律也強調要遵守追訴期限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的,絕不以犯罪論處,確保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被無端刑事追究。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法律要求辦案機關應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這為民營企業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此外,該條款也特別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防止權力濫用對民營企業造成傷害。這項法律規定如同一盞明燈,照亮了民營經濟發展的道路,讓企業在面對法律問題時更有底氣,更加安心地專注於生產經營,為經濟的繁榮貢獻力量。

64、異地執法不再亂,民營經濟有保障

現在異地執法行為被嚴格規範,《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為民營經濟組織撐起保護傘,今天為你解讀。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四條規範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國家機關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異地執法必須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這意味著執法部門不能隨意越界執法,保障了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國家機關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時,要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這有效地避免了因管轄爭議而導致的執法混亂,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此外,法律也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權實施異地執法,從源頭杜絕了權力尋租和不當執法行為。這些規定讓異地執法在陽光下運行,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了一個公平、公正的執法環境,讓企業在跨地區經營時更加安心,不用擔心遭遇不合理的執法幹擾。從此,民營經濟組織可以在更規範的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為經濟繁榮貢獻力量。

65、民營經濟組織有異議?法律為你撐腰

如果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對生產經營活動是否違法有異議,或者對國家機關實施的強制措施不服,《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了你申訴維權的權利,今天來聊聊。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五條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對生產經營活動是否違法,以及國家機關實施的強制措施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申訴,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五條明文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活動是否違法存在疑問,或對國家機關實施的強制措施有異議,完全有權依法向相關機關反映情況、提出申訴。這表明,民營企業不是只能被動接受處理結果,而是擁有主動發聲、尋求公正裁決的途徑。同時,他們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項規定無疑是為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提供了一把強有力的保護傘,讓他們在面對不明確的法律認定或不合理行政行為時,有底氣、有依據地捍衛自己的權益。無論是對生產經營活動性質的爭議,還是對強制措施的不滿,法律都給予了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一個公平公正的表達渠道,確保他們的聲音被聽到,權益得到妥善處理。這不僅有助於解決具體爭議,也增強了民營企業對法治環境的信心,為民營經濟的穩健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圍。

66、檢察機關出手,民營經濟訴訟有保障

檢察機關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為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為你詳解。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六條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及時受理並審查有關申訴、控告。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這為民營企業提供了一層堅實的司法保護。當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不公正的審判、執行等問題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控告。檢察機關會及時受理並審查這些申訴和控告,如果發現訴訟活動中存在違法情形,例如證據採信不當、法律適用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檢察機關將依法採取措施,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督促相關司法機關糾正錯誤,確保訴訟活動依法公正進行。這項規定讓民營企業在面對複雜訴訟時,有了更強大的後盾支持,不再擔心司法不公會損害自身利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為民營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創造了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讓企業在法律的框架內放心經營、大膽發展。

67、帳款支付有保障,民營企業不再憂心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帳款有嚴格規定,審計機關還會監督,《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為你護航。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應依法或依合約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帳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約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帳款;除依法令、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依審計結果另有規定另有規定。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營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帳款狀況進行審計監督。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必須依法或依合約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帳款。這意味著,民營企業不必再擔心會遭遇無故的帳款拖延。這些單位不能以人員變更、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約未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理由,拒絕或拖延支付帳款。這為民營經濟組織的帳款回收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確保企業的資金流動性和正常運作。同時,審計機關也會依法對這些單位支付帳款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這相當於給民營企業上了一道保險,讓帳款支付更加透明、公正。這項規定有效緩解了民營企業在資金回籠方面的壓力,讓他們能夠更加專注於生產經營,無需為帳款問題憂心忡忡,為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支付環境。

68、中小企業帳款有保障,大型企業不能再拖

你是否為大型企業拖欠帳款而煩惱?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為中小企業撐腰,今天為你解讀。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八條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帳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帳款的條件。

法院對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帳款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可依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保障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明文規定,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購買貨物、工程、服務等時,必須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帳款。這項規定直接打破了大型企業以強凌弱、拖延付款的不良現象,讓中小企業在與大型企業合作時更有底氣。法律也特別強調,大型企業不能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帳款的條件,這有效避免了付款責任的無端轉嫁。同時,法院對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帳款的案件,會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還可以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中小企業在遭遇拖欠帳款時,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迅速維權,減少資金週轉壓力,確保企業正常運作。這項法律規定,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心劑,讓它們在與大型企業的合作中更加平等、更有保障,為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了公平的市場環境。

69、民營企業帳款支付有保障,政府出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帳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及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帳款,《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九條為你護航。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帳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帳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協商、調解應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律師協會等組織的角色。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从源头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这表明政府对民营企业账款支付问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企业权益。政府将强化预算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导致拖欠账款。同时,政府还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账款,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政府将组织协商、调解,这一过程中,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专业支持,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這項規定為民營企業帳款支付上了雙保險,让企业不再为账款回收问题忧心忡忡,能够更加安心地参与市场活动,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70、 政府承諾算數,民營權益有保障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必须履行,不能随意违约,《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为你护航。先來看一下法條。

第七十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可以放心与政府合作,不必担心政府因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如果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政府也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这条规定如同一剂强心针,让民营企业对政府合作充满信心,稳定了市场预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让民营企业能够安心经营、大胆发展,为经济繁荣贡献力量。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資料來源:楹庭行政訴訟實務及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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