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紹 更多》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所人員 更多》
來訪地址 更多》

行政承諾不兌現怎麼辦?最高法判了:賠841萬!

首頁 >> 業務領域 >> 行政協議

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6-05-28 | 閱讀次數:170

本案係某房地產公司訴市主管機關及自然資源局行政允諾糾紛。 2010年,市府主管機關透過會議紀要承諾:若房企超額補償被徵地群眾,行政機關將在土地出讓、容積率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補償。房商依約墊付巨額費用後,行政機關未能完全兌現政策優惠,引發訴訟。一、二審均駁回房企訴求,案件陷入僵局。

最高法院再審首次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確立政務誠信裁判規則。法院認定,雖部分政策優惠客觀上無法履行,但行政機關未積極協商補救,違反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依據法律規定,因公共利益或政策調整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行政機關應對民營損失予以補償。最終判令行政機關承擔房企1682萬元損失的一半,即841萬元。

本案為最高法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行政判例,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明確了「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司法路徑,嚴厲規制了「新官不理舊帳」行為。楹庭律師認為判決向市場傳遞了強烈信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行政機關必須守信踐諾,為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助推誠信政府建設。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取得行政補償權利,協助誠信政府建設-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及規劃局行政允諾案


【關鍵字】

營商環境 行政允諾 行政補償 誠信政府

【案例摘要】

某市政府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徵地補償問題與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增加補償,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經濟損失由政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等政策上給予該公司優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據此方案向群眾支付增加的補償費用,但政府允諾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某房地產公司以政府未履行會議紀要允諾的補償義務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法院在再審中首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政府向房地產公司支付800餘萬元補償。

【具體內容】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49號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徵地群眾達成協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政府相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 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和被徵地群眾達成調解協議,某市政府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後某房地產公司以某市政府未履行會議紀要允諾的補償義務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某市政府支付其墊付的徵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再審認為,加強政務誠信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部分,對於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培養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中,某市府在〔2010〕49號會議紀要作出後,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兌現出讓40畝土地、調整容積率等行政允諾,值得充分肯定。但在〔2010〕49號會議紀要允諾的「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這一內容,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某市政府未能從更好樹立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形象、進一步推進本地區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建設的角度出發,積極與某某房地產公司協商,某某與房地產公司相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此,最高法院依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等因素並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情況,判令某市政府一方承擔案涉1682萬元損失的一半,即841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最高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從維護政府誠信、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行政機關未能履行行政允諾、又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規制,確立「行政允諾審查—履行不能認定—補償責任量化」的裁判規則,充分體現法院以司法審判、法律是執行「佛法立省、社會性運動


相關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