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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在沒有徵收的情況下,連同土地賣給開發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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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2-11-11 | 閱讀次數:421

近期,有許多企業主來楹庭律所諮詢律師,關於招商引資企業的徵收問題,例如江蘇南京某企業2021年12月被強拆,該企業是1996年作為招商引資企業引進的,有租地協議,租用期限是70年,國有土地六畝,建築面積有6000多米。 2003年土地就已經賣給了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的評估價值有將近2000萬。企業主問律師,廠房在沒有徵收的情況下,連同土地一塊兒賣給開發商是否合法?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內容其實是土地徵收和補償的一些相關的問題。其中,存在著幾個法律關係:
首先,租用土地70年的問題,涉及到租用土地的問題,因為它涉及到國有土地的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它的土地證的使用年限,但是它是作為地方行政機關的招商引資企業引進的,所以簽訂70年,一般對它的效力也是予以認定的。但是,這種租賃有很多地方也是可以發放土地證的,但是本案的企業是沒有的。
其次,招商引資企業一般是以出讓土地建設項目而引進的,所以,相關的企業有可能有土地證。但是,結合後邊第二層法律關係,可能辦理土地證比較難了。因為在2003年的時候,這塊土地就被相關部門招拍掛出讓給了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實在2003年出讓的時候,對地上物就該進行徵收和補償。當時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條例來進行評估、補償、拆遷等等,但是,地方上的相關部門沒有做,一直到2021年12月才拆除地上物。這就是第二層法律關係,應補沒補,相關部門也涉嫌行政不作為。
第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問題。企業作為招商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對它的補償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一般就是依照590號令補償。補償分為六大項: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過渡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獎勵費、裝修費以及設備的費用,大概是這六大項法定的補償,應參照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
如果說沒有任何手續就予以拆除的話,這就牽涉到第四個法律關係,拆除就是違法的。拆除違法可以起訴相關部門,然後進行賠償的訴訟。
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策、相關部門的文件通知以及相關的案件判例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我們諮詢,政商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我們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地方政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相關案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一些事實證據給出詳細的法律意見,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地解決。
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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