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賠償費: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拆除單位依規定標準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一)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除人的損失,以被拆除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以平方公尺單價計算。
(二)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三)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依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以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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