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協議有效期限幾年
沒有附期限,應一直有效。
拆除協議法律效力
一、生效條件
房屋拆除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除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署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除非出租房屋,拆除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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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內容
(1)拆除補償方式,金錢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及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及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除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也應視拆除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金錢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必須公證
這裡要說明的是,拆除房屋拆除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除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透過公證,保證拆除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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