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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房屋拆除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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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20-02-07 | 閱讀次數:434

國家對房屋拆除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
沒有具體的數額的規定。
只有一個標準性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築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金錢補償最低市價;國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拆一還一,貨幣補償最低市價。
第十八條市政府應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包括房屋價值以及附屬於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包括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各類附屬設施、設備、彩鋼結構、鋼結構、樹木、壁畫等(不包括燃氣安裝、集中供熱)的價值。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金錢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意見書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對房屋徵收範圍內集體所有房屋(指國有土地上集體所有製單位以集體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的補償方式,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由集體所有製單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組織有關居民委員會按照民主決定議定原則和房屋程序,討論決定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補償方式。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確定補償方式的,給予金錢補償。
第二十條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依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屋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由徵收當事人按照個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國有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築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確屬特殊情形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燃氣安裝、集中供熱依市燃氣、熱力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政府應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均依本意見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品質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屬於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被徵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市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約。
第二十五條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6平方米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書面申請並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徵收部門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樓房49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徵收人不承擔,超出的面積由被徵收人按階梯價格購買,並擁有完全產權。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政府應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徵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有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享有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向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等費用。實行司法或行政強制執行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並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標準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獎勵1500元;非住宅房屋依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個人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20天,國有房屋、集體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10天。
(二)補助標準為:住宅房屋依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總額低於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依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金錢補償或現行財產權調換的,依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總額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徵收人選擇房調換屋產權(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中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剩餘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剩餘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安置補償費。
產權調換的多層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三十條徵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徵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營業用房按照實際合法營業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生產和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合法使用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被徵收房屋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中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剩餘停產費;剩餘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20元標準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一條被徵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經營使用,取得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且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記載的營業地點、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相一致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於營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補助。
(一)補助標準為: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及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
(二)事實營業面積認定標準為:實際用於營業的房屋建築面積以被徵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使用的面積為準。原則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同一幢建築主體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60%;非臨街的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房屋被認定的合法建築房屋面積的50%。
第三十二條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但被徵收人能夠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並經驗收合格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與標準為: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依磚混樓房每平方米360元、磚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70元的標準,給予工料費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國有及集體所有房屋依重置價給予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依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公尺最高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與被徵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市政府審核後,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徵收應先補償、後搬遷。
市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徵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內,依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法院依法向法院執行的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人搬遷後,房屋徵收部門應將房屋徵收決定、被徵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四十條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回遷安置區域內,根據擬建房屋套型和麵積選擇回遷安置用房。選房順序依被徵收人所取得的搬遷驗收號及簽訂補償協議的結算號相加除以2的結果決定。若順序相同,以搬遷驗收號為準,並根據所選房屋套型,採用劃片和單元立體切塊的方式選房。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現房產權調換)的,應按照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擇房屋的原則,確定選房順序。
第四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應在房屋徵收前主動與通訊、電力、廣電、國防光纜、石油、供水、燃氣、熱力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好對接,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和主動參與沿線的房屋徵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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