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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目前國家政府為了逐步解決城市房屋短缺的問題而建立大量公共房屋給低保群體租用。住在公房裡的人雖然只是依法具有租用權利,然而拆遷時也可以獲得補償。這時就面臨一個難題,公租能延續到下一代嗎?這種租用權能夠延續嗎?

公房也被叫做公有住房,國有住宅。指的是國家及國企或事業單位出資建立並出售的房屋,在房屋沒有銷售前,其各項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都是屬於國家的。目前人們租住的公房,依據房改政策劃分成兩種:一種是能夠出售的公房,另一種是不能夠出售的公房。這兩種房屋都是使用權房屋。

人們所說的公房是與私房相比而言的,它的重要特徵就是公房的各項產權歸政府或者是國家事業單位,部門所有。就城市來說,直管公房包含了財政出資建造的房子,拆除直管公營還遷的房子。房屋自管產部門交接到房屋管理部門的房子,透過其他形式交接到房屋管理部門的房子。房屋管理局是專門管轄公營資產的,且公房的實際運用者叫做承租人。
使用公房的人在不違法法律的情況下,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權,佔有權,部分收益權以及有限制處分權。根據產權人可分成三種類型:第一類直管公房,是被接管,國家租用,購買,建造,擴大的房屋,大部分被房管部門直接管轄用以租用,修補,少數免費租用給部門使用的房屋。第二類是單位自管產。是被全民所有權以及集體所有製等部門擁有的房屋,也稱為企業產。第三類公房的所有人是行政事業單位,用來租用或分給企業內部工作人員的動物。一般前面兩種類型可以用於市場交易,注意如果在北京則必須擁有上市許可證。
以法律的層面來看,繼承的基礎是被繼承者去世之前留下的資產合法,然而公房並不屬於個人所有,因此,公房不能夠用以繼承。但是,在具體案例中,公房的實際租用者沒有對房屋的物算,只是擁有承租權。所以,私房的物權繼承的事情就轉變為了新承租人具體是誰的事情。承租者過世之後新的承租人是誰?依照我們市的相關要求,承租人過世或戶口不再在本市的情況下,他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都可以請求過戶,只是提出申請的只能是其中符合條件的一個人。如果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申請者,那麼只有當他們達成統一的意願之後,才能繼續過戶。

首先要清楚的知道,在法律層面上公房的租用和私房的租用是不一樣的。依據房屋管理相關規定和北京市有關的要求可知,如果公房的使用者死亡,那麼之前和他共同居住在該公房的人在有當地戶口且與使用者同居時間大於兩年沒有其他居住地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租用。但是若符合該條件的人數等於或大於兩個,那麼他們應該經過協商統一後續的承租人。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就由該公房的產權歸屬人結合這些人的實際情況書面決定承租者。
因此若公房的承租者去世,該房子具有等於或多於兩個滿足要求的共同居住者,承租權無法直接傳遞給其中一個。房子的承租權到底歸誰,得讓共同居住者商量決定,再把書面申請遞交給公房的所有者以完成換名操作,其他的人包含家屬在內由於不是共同居住者而不能幹預。若有人在其他共同居住者不知道的情況話私自辦理換名,這是違反法律且無效的。這時候,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可到房屋管理部門請求撤回改名,或發起訴訟請求重新確定承租人。

法律要求能夠被繼承的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且合法的資產。公房不是公民擁有的資產,其餘公房承租居住的權利有關,與平常的產權不一樣,公民只是擁有該住房的居住權,而沒有處分權。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規條例的要求,公房拆遷的資金通常是用於補償承租者以及用於他們尋找新住房,屬於承租者以及共同居住者共同享有的,其他人不能繼承。拆除的資金不屬於遺產。
律師說,許多人覺得,當父母承租的公房面臨拆遷的時候,家裡所有的人都能夠得到拆遷款,因此家中存在很多糾紛,其實這是一個誤會。向前面說的,只有承租者和在該公房所在地有戶口並且與承租者同居兩年及以上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共同居住者才能得到拆遷款。
公營房屋的承租權無法繼承,也因此公務拆遷時的拆遷款也不是遺產。然而案例都具有獨特性,所以要有針對性的剖析。在公房的承租者以及共同居住者存在時,房屋拆遷款就已經下發,那麼拆遷款的一半就歸承租者所有,他能夠隨意使用,購房或租房。當承租人離世後,這一半的資產為他的個人遺產,供子女們繼承。如果拆遷款下發前承租者離世,這些拆遷款就歸共同居住者所有,不屬於承租者個人遺產,其他人不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