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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律師常接到一些諮詢電話:「我們不是棚戶區,怎麼就被「棚改」了呢?我們覺得利用按照棚改的補償標準來補償我們是不合理的。」那應當怎樣判斷你家是否算棚戶區呢? 國家和各地的政策都沒有給棚戶區一個確定的補償標準。
國務院頒布的25號文也只是說環境較差、住房簡陋、改造難度大、安全隱患多的地方是棚戶區,但對棚戶區的內涵和外延都表達的不是很清楚。各省就城鎮棚戶區的概念界定、認定標準、依據及程序等內容,都制定了較為明確的認定細則,有著類似的基本框架,只是在某些方面上會有一些差別。接下來我們將參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聯合製定的《山東省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認定辦法》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山東省城鎮棚戶區改造計畫認定辦法》中所稱的城鎮棚戶區,主要包括位於山東省城鎮規劃區內的城市棚戶區、城市危房、城邊村、城中村、建制鎮駐地棚戶區及採煤塌陷區。
根據了解,所謂城市棚戶區,就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房屋品質差、使用年限久、使用功能不完善、建築安全隱患多、建築密度較大、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
城市危房,則指透過資質專業檢測單位依據《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評定為C級、D級、房屋品質整體較差、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邊村是指在城市(含縣城)建成區以外、規劃區以內,依舊實行鄉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區域;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含縣城)建成區內,土地部分徵收或沒有被徵收,原農村居民部分轉為或沒有轉為城鎮戶籍,依舊實行鄉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區域;
建制鎮駐地是指因興建及發展而需要實施規劃管制的區域及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鎮政府駐地的建成區。
採煤塌陷區是指由於煤炭開採致使地面不同程度塌陷,需要整體搬遷的區域;

《山東省城鎮棚戶區改造計畫認定辦法》中明確了城鎮棚戶區的認定依據和認定標準。據悉,住宅區域可同時滿足以下任4項要求便能納入城鎮棚改範圍:
1.以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簡易結構等為主的建築結構;
2.有較大的建築密度,原則上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較長的使用年限,原則以二十年以上的房屋為主,城邊村、城中村、建制鎮駐地房屋以十五年以上的為主;
4.整體較差的房屋品質,依據《危險房屋鑑定標準》評定為C級、D級的房屋;
5.房屋結構抗震與《抗震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及《建築結構抗震鑑定標準》不符合的房屋;
6.住宅區域內沒有消防設施及消防通道,有安全隱患建築消防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不符合,存在地質災害等其他安全隱患,或有較大消防安全隱患;
7.不完善的房屋使用功能,包括房屋設施及室內空間不能滿足基本要求(如無分戶廚衛、無集中供水等);
8.不健全的市政基礎設施,供氣、暖氣、供水、供電、污水、交通及垃圾處理等配套基礎設施不齊全或年久失修;
9.薄弱的公共服務設施,沒有社區服務、醫療衛生、基本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不符合;
10.使城市規劃實施受到嚴重影響和有礙城市景觀的危舊房屋。
認定城鎮棚戶區的依據包括能證明房屋功能、年限、性質、現狀的相關材料;能證明氣、暖、水、電、污水、交通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全的相關材料;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危房鑑定報告。

《山東省城鎮棚戶區改造計畫認定辦法》中提出不可將下列六類項目列為城鎮棚改項目:廠房改造、工礦企業及商業設施、校舍改造、養老院改造、老舊小區修繕等搬遷項目;由於城市道路擴展、文物修繕、歷史街區保護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房地產開發案;土地增減掛鉤、農村危樓改造項目;項目名稱或性質與城鎮棚戶區改造無關的建設項目;城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新型社區建設項目。
當你的房屋被「棚改」了時,該怎麼做呢?
一、當你的房屋被「棚改」要面臨拆遷時,要看拆遷的程序是不是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的,如果拆遷程序不正確,一定不合法的。倘若對房子實施強拆,也一定要先將徵收補償決定拿出來,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棚改的相關政策規定,棚戶區改造實施金錢補償和實物安置結合,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補償的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單一化的補償方式是與相關政策的規定精神相悖的,被徵收人有權予以拒絕並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三、對於顯然不屬於棚戶區但被強行定義為「棚改」的徵收項目,被徵收人可以考慮互相聯合起來,向法院起訴徵收的決定,看看是否能將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