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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拆不完就撤你職!」水利局也有權利強拆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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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9-03 | 閱讀次數:933

在網路上,一段市委書記怒吼水利局局長命其在一周之內拆除河道上違章建築的影片火了起來,除了本身的政治看點以外,大家不明白的是為什麼水利局也有權力拆除違章建築,這份權力的來源依據主要是《防洪法》《水法》。

一、能採取不久措施的,可以罰款處理。

《防洪法》第5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興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違建拆不完就撤你職!」水利局也有權利強拆違法建築?


二、能補辦手續的補辦,嚴重的命令限期拆除

《防洪法》第57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審查批准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水行政主管機關是強拆主體

由上述法條便可得知,水利局也是強制拆除的主體之一,主要針對的是其防洪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可以選擇行政處罰或強制拆除。

另外,《水法》第65條也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命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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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利局作為強拆主體,拆除違法建築需遵循7大步驟

調查取證

1.對於被揭露被檢舉的違章建築,必須保存完整的影像資料,與違建當事人交談時要記錄談話筆錄。如果遇到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要保留當時在場人員的證人證詞。城鎮規劃區的調查工作交由區規劃部門辦理,鄉村規劃區的工作交由鄉鎮政府的相關部門辦理,如果鄉鎮政府無法獨立完成,可以申請區規劃部門派員指導。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狀況。其中要格外注意違建當事人是否擁有第二套房,以及當事人平時的生活來源。

3.現場勘驗記錄。違建的基本房屋資訊。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區務必要到房管部門調查相關登記資料。

認定違法建築

完成取證後,依法作出是否屬於違建建築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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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命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規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期法》,自行拆除建築決定書。

2.擬作出命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在二十日內進行複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機關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下達執法文書

1.縣規劃部門和鄉鎮政府將相關文書送達當事人

2.兩名持有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一起送達。

3.對於當事人不配合的情形,工作人員可以採取以下三種辦法:直接在回執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收;將相關文書貼在建築顯眼的位置並拍照留證據;邀請當地的村組織負責人作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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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規劃部門的強制拆除需要製作相關的捲宗依據程序提交政府法制部門,批准之後才可以授權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強制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製作拆除方案

決定強制拆除後要在拆除前七天內發佈公告

實施拆除

城管執法單位是強制拆除的主力單位,其他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

違建本身是不被法律包容的,但拆除違建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能私自決定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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