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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拆除違建=依妨礙公務罪處罰?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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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8-09 | 閱讀次數:325

文章導讀:《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修訂草案)》指出,違建當事人不配合執法,可按妨礙公務處罰。

不配合拆除違建=依妨礙公務罪處罰?合法嗎?


一、違章建築的限制性措施有哪些?

1.修訂草案完善了違法建設查處手段,提高了違法成本。修訂草案提到,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及其他用電單位不得提供施工。楹庭拆除團認為,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不動產登記證明,已辦理相關服務手續或提供服務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及時予以糾正。

2、修訂草案針對相關機構違規查封違法建設的情況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性措施。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礙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在依法處置房屋、土地前,應向規劃國土部門了解有關規劃情況,涉及違法建設的,在規劃國土部門書面告知違法建設處理後,方可處置。楹庭辦過很多違建案。

不配合拆除違建=依妨礙公務罪處罰?合法嗎?


二、違建當事人不配合執法,可依妨礙公務處罰。

1.對於違法建設,修稿草案提出要對當事人實施信用懲戒。執法機關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北京的公共信用資訊平台,相關部門根據北京市關於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規定可以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2、對於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未繳納強制拆除、回填等相關費用,以及受到罰款處理後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對不配合執法的行為可認定為妨礙公務行為進行處罰。當事人拒絕、妨礙、阻撓執法部門進入現場,闖入、強行進入或破壞已查封的現場的,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和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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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的房屋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請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違建。在遭遇強拆之後,或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別透過信訪、檢舉等方式錯過訴訟時效。

(2)合法房屋被強拆,訴訟時效是6個月。在被認定為違規建築以後,對命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要在接到該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在實施拆除違建之前,仍需要做最後一則公告。若被拆遷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司法審查終結前,不能強拆涉案房屋。

(4)如果有疑問,請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除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不管涉及違章建築,或是遇到徵地拆遷,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後很難獲得補償。

您可以私訊我們,一對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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