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簽了過渡協議,就能強拆房屋,是這樣嗎?
一、基本案情
拆除方與溫某僅簽訂了過渡協議,溫某拿到了補償款,在尚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就派人把溫某的房屋拆除了。
二、雙方觀點
1.拆遷方觀點:1、根據某區政府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過渡協議》約定,領取了拆遷過渡費和獎勵金,將房屋交付給某政府後,即喪失了房屋所有權,溫某以房屋被拆毀為由提起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2、涉案《約定對過渡》已明確對某位未解決途徑的標準、未存在程序進行補償、不存在程序。
2、法院觀點:本案某區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並無不當。

三、法律觀點
1、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或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楹庭了解到,即使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徵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政府徵收作為物權變動的特殊形式,因徵收決定的作出而直接導致物權變動。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佔有權益,被徵收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予以強制執行。即徵收土地和房屋除應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執行)」的原則,否則,被徵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徵收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之所以明確「先補償、後拆除(執行)」原則,根本目的在於保障被徵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徵收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
3.楹庭拆遷團認為,通常被徵收人獲得安置補償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徵收機關與被徵收人就安置補償達成協議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徵收機關開始按照安置補償協議主動履行相關義務;二是在與被徵收人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徵收安置機關根據徵地,補償實務上存在徵收機關與被徵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主動將土地或房屋交徵收機關處理,徵收機關據此採取的拆除行為不屬於強制拆除範疇,該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是基於被徵收人認可安置補償後的自願處分行為。

4.房屋徵收補償的過渡條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後獲得實際安置之前,雙方當事人關於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過渡費用的具體安排,不同於作為徵收補償主要內容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麵積等主要條款,過渡條款並不能從根本上被徵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僅有過渡條款的過渡協議不能替代整體的安置補償協議,過渡協議中約定的將房屋交由徵收機關拆除的內容,必須與明確約定徵收補償主要條款的安置補償協議結合後,方可作為徵收機關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依據,僅就過渡問題簽訂的過渡協議,即使協議中約定拆除房屋的內容,在徵收機關完成安置工作之前,也不能作為拆除房屋的合法補償。
5、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或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徵收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徵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楹庭提示您:
在面對拆除時,一些被拆除人採取過激的方法抗拆,甚至以某些刑事罪名受到法律懲處。這是不明智的!面臨拆除要保持清醒,不要與拆除人員肢體對抗,不要進行言語攻擊。要保護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可以像徵性的表示不同意強拆,錄音錄影為證。如果您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被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可以諮詢徵地拆除律師解決方案,或聘請拆除律師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