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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根據2018年的徵地拆遷新規,能有效遏止部分違法徵地拆遷行為。不得強制徵收拆除,要在拆除房屋前,給予合理的徵地補償!
一、2018年新規保護拆遷戶權益。
1.有了這項規定,非法強拆的風氣將被遏制。根據新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在徵收拆除中實施暴力、脅迫、逼迫等強製手段,不得對被拆遷方的房屋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阻礙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
2.違法拆除行為致使被拆遷人受到損失的,被拆遷方的人員受到人身傷害的,視不同情況,相關責任人將受到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責任等等。同時,被拆遷人有權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二、關於強拆和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1.楹庭拆遷團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的,由上級人民或本級人民批評政府責令。
2、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對於違法強拆房屋提起的國家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應依法妥善處置並保全證據,以證明其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已盡涉義務,已妥善處理建築物中已妥善處理的財產已妥善處理財產。倘若行政機關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應視為未盡舉證責任。
8.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拆除屬違法行為。楹庭拆除團了解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9.有違法拆遷徵收行為的,應該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對非法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的行政措施(3)。在法律實務和司法裁判實務中,因拆除行為對被拆遷者造成的損失,適用於徵收行為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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