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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土地管理法》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如何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依前項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鄉鎮企業的不同產業及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本條是關於鄉鎮各類建設用地審核的規定。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土地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土地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涉及佔用農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制定鄉鎮企業的土地標準。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本法規定,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企業的,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聯營形式入股共同舉辦企業的,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楹庭了解到,包括村農民集體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村民組使用本村民組的土地,或村內聯戶或農戶使用本村(或村民組)的土地,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報人民政府批准。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批准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製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對此作出規定。
3.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具體的審批辦法依本法關於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定辦理。
4、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訂定鄉鎮企業用地的標準。從目前來看,鄉鎮企業使用土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企業小,佈局分散,用地面積大;土地利用率不高;浪費土地和占用耕地現象嚴重。因此,本法要求對鄉鎮企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特別要控制鄉鎮企業佔用耕地。因鄉鎮企業的門類多、規模和地區差異大,難以製定全國統一的用地標準。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本地區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及規模訂定用地標準,作為地方性標準執行。審批用地時要嚴格依照用地標準核定用地面積,防止浪費用地。過去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根據各地的情況制定了一些鄉鎮企業的用地標準,今後,應根據鄉鎮企業的發展情況和嚴格控制鄉鎮企業用地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第三部分: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由縣級以土立政府批准;本條是關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營建用地核准的規定。
第四部分:法條釋義
1、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用地,必須依法提出申請,並依規定的批准權限取得批准。楹庭認為,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主要指鄉村行政辦公、文化科學、醫療衛生、教育設施、生產服務和公用事業等,如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辦公、公安、稅務、郵電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農技推廣站、老人院以及鄉村級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電訊、公共廁所等用地。依本法規定,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過批准可使用農村集體的土地。
2、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核准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製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時將明確規定。
3.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佔用農用地,應當依本法關於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辦法及批准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批准。

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想要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申請的過程中出現異議和糾紛的,可以盡量與對方協商。如果您沒有與該政府協商好,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專業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政府協商談判,獲得公平、滿意的結果。
2、出現以上法律糾紛時,維護權益的具體法律依據如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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