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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以多數決、隨機選定等方式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那麼,根據實務經驗,誰有權利選定徵地拆遷評估機構呢?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乾預。本條是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及獨立進行評估活動的規定。

二、問題解析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由被徵收人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楹庭拆遷團了解到,被徵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先行協商,如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且選擇的房地產價評估機構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要求的,應由被徵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2、如果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如進行投票、抽籤、搖號、招投標等,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應公開、公平、公正。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由於各地區差異性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辦法。制定辦法時,不應當限制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平等參與評估活動的機會。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
1.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結果是否客觀公平,直接關係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活動應獨立、客觀、公正。
2.所謂「獨立」就是要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房屋徵收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在房屋評估活動中不受包括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憑自己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職業道德進行評估。
3.所謂「客觀」就是要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相關評估人員在評估中不帶著自己的情感、好惡和偏見,應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實事求是地進行評估。
4.所謂「公正」就是要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相關評估人員在評估活動中不偏袒徵收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堅持原則,客觀評估。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乾預評估
1.為了確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應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2、楹庭認為所說的不得乾預,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相關評估人員高估或低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楹庭提示您: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有些拆除戶會去信訪,但信訪不是法律途徑,不管信訪多久都不構成起訴期限中斷的理由。許多被拆遷人去信訪耽誤了時間,錯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找律師,也做不了什麼幫你!在實踐中,無論找上級反映情況,去舉報當地工作人員,到處走訪,都不能實質解決問題,耽誤的只是您的寶貴的維護權益的時間!在無法與徵收拆除方協商談妥的情況下,請盡快聯絡專業的徵拆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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