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注於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在自然資源、礦業、土地、水域、國土空間、企業股權、刑事辯護、廠房拆遷,環保關停、禁養騰退等維權的法律實踐工作,代理了多起件企業維權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文章導讀:政府在拆除過程中委託拆除公司等以民事行為的方式組織強制拆除,但政府責任並未因此轉化為民事責任。拆遷過程中的誤拆情形,相關責任由誰來負責?
一、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拆除方
某拆房有限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週邊舊房時,將涉案房屋一併拆除。拆遷過程中造成的誤拆後果,誰來負責?
二、本案爭議焦點
楹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房屋拆除公司(民事主體)承認自己獨自拆除涉案房屋的情況下,是否將其行為後果歸屬於被上訴人(徵收辦和街道),視為兩者的職務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責任由誰負責?
1.上訴人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對其委託單位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是即便存在誤拆行為,也應由行政機關負責。楹庭認為在徵收過程中委託第三人從事具體的事務性工作,其受託人的行為應由委託方承擔責任。涉案房屋尚未完成徵收補償,將其拆除是違法的。
2、而委託方對於施工方的行為,應在委託的範圍之內對外先行承擔責任,至於雙方管理監督及溝通失誤造成的所謂誤拆,本身就在雙方簽訂的舊房拆除範圍之內,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相應責任,但不能因此對抗受害人及社會公眾。因此宜認為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徵收辦對被拆遷房屋由拆遷受託人實施的拆除有一個擔保義務,即擔保所安排拆除的房屋均已完成了房屋徵收補償手續。本案即便事實上確係拆屋公司誤拆,也應由徵收管理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