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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房地產與建築|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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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21 | 閱讀次數:385

一、案情簡介
2003年4月,李先生承包某村土地經營養殖場,後李先生使用偽造的公章並冒充村委負責人簽字將該宗土地透過國土局徵用為國有建設用地。國土局工作人員宋某在對土地核查,未嚴格按照程序辦理,致使李先生偽造公章及冒充簽字在地籍調查表和聽證送達簽字,且在拍賣低於最低價出讓,致使國有資產四十四萬元流失。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宋某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律師點評
律師答疑解惑:
1.什麼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律師支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尤其在辦理涉及拆遷、徵收補償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項更應遵守法律,具有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切記勿以身試法,後悔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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