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村村民,因要建造旅遊小鎮,房子麵臨拆遷,政府找小李談了好幾次補償,小李始終都覺得補償太低了,就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一年過去了,旅遊小鎮的計畫也到了最後階段,小李還是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意思。這時候,開發商出來說,如果小李不簽訂協議,不搬走的話,到時候房子將會被開發商強拆。那麼問題來了:開發商有權利拆除小李的房子嗎?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只有法律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法院才能強制執行。開發商非行政機關自然不能進行強拆。
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該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放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開發商不是拆除小李房子的適格主體,且在沒有作出補償決定並公告,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就拆除小李的房子顯然也是違法的。針對這種情況,小李也不要慌張,可對自己房子內外進行拍照、錄像已保存證據,同時在和開發商交談的過程中也要有證據意識,及時地進行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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