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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辦發〔2017〕58號
建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建平縣
2017年公共租賃住宅配租實施計畫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營農場、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縣各園(景)區管委會: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建平縣2017年公共租賃房屋配租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建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建平縣2017年公共租賃住宅配租實施方案
為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解決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建平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建政辦發〔2013〕140號)等有關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建政辦發〔2013〕140號)等有關
一、配租的公共租賃住宅地理位置及數量
2017年配租的公共租賃住宅位於富山新市鎮東安置區,2棟六層住宅108套,精裝修,套房面積約50平方公尺。
二、申請配租公共租賃房屋的條件
在建平縣規劃建成區內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和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2017年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未實施實物配租配售或貨幣補貼的家庭;
(二)畢業後新就業並無住房的一般大學畢業生;
(三)外來務工家庭及人員;
(四)經縣政府核准實施的棚戶區改造計畫中,因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房屋的棚戶區居民。
優先配租對象為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7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疾人員、殘障人員、優撫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房屋。申請人為單身的,還應年滿18歲以上。
三、出租價格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賃房屋出租均價為6.75元/㎡∕月(其中含供熱費2.00元∕㎡∕月、物業費0.50元∕㎡∕月)。
四、公共租賃住宅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
有建平縣常住居民戶籍的家庭和單身人員需攜帶下列證件和材料到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
1. 《公共租賃房屋申請表》;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分證及戶口簿;
3.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所簽發的現房證明;
4.申請家庭所有成員的收入情況證明;
5.申請人須自行找到在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為租賃擔保人,並提供擔保證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來務工家庭及外來單身職工向工作單位提交申請,由工作單位匯總後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及相關證件和材料報送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審核。
(二)初審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核登記。資料齊全的,由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受理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
(三)複審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會同民政、產權等相關部門及街道、社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四)公示
對經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員,在《建平縣報》公示七天,公佈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五)抓號規則
先按隨機抽取的前後左右順序抓順序號,然後依序號從小到大抓房號。規定時間內未到會場參與抓號,現場點名三次還沒到場的,抓號順延進行。符合優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可優先選擇低樓層。
(六)簽訂租屋合約
抓到公共租賃住房房號的家庭在15日內到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簽訂《建平縣公共租賃住房合約》。逾期未簽訂租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依合約約定交清租金及相關費用後,由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依照合約約定的時間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五、付款方式
(一)本次公共租賃房屋的租賃期限為一年。
(二)在簽訂租約時一次清除一年的租金。
(三)承租人在接獲入住手續通知後15日內未辦理房屋租賃手續併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
六、公共租賃住宅使用與退出管理
(一)使用
1.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公共租賃住宅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宅的正常使用。
2.承租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不得改動附屬設施和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確需改動裝修的,應取得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同意。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承租家庭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3.公共租賃房屋保障承租家庭應依規定按時繳納公共租賃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瓦斯、通訊、電視、寬頻等各項費用。
4.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三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該住房承租期間租金,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計入住房信用檔案:
(1)申報資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宅的;
(2)在公共租賃住宅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3)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轉讓的;
(4)擅自改變承租住宅結構及改動附屬設施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
(6)違反租賃契約約定的;
(7)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8)房屋設施需維修項目拒不配合維修的。
承租人拒絕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5.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提出申請。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資格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約合約。
未依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二)退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並由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1.提出續租申請但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房屋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又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七、監督管理
縣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
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依《建平縣公共租賃住宅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實施方案由縣府住房及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