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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宅工作 未來五年將供地10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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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師團 | 更新時間:2019-05-21 | 閱讀次數:517

據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微博消息,近日,經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市住建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造租賃住房工作的相關意見》。集體租賃住宅是農民集體持有的租賃產業(租賃物業),可依法出租獲取收益,不得對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租金將參考週邊房屋租賃市場水平,鼓勵簽訂長期房屋租賃合同,但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佈局上結合「三城一區」和產業功能區,堅持毗鄰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和新城的原則進行佈局建設。從今年起的5年裡,北京將供應1,000公頃集體土地,用於興建集體租賃住宅。



北京市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宅工作 未來五年將供地1000公頃



導 讀

近日,經市政府批准,市府規劃國土委、市住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工作的有關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7〕376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我市下一階段集體租賃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

今年8月,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確定第一批在北京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而本次發布的《意見》對我市集體租賃住房項目的選址條件、申報主體、運營模式及申報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意見》政策要點

1、明確基本原則

集體租賃房屋計畫建置應堅持四個基本原則,即:符合規劃原則、市場對接原則、只租不售原則、維護農民權益原則。

2、嚴格專案准入條件

產業性質保障農民長遠生計。集體租賃房屋是農民集體持有的租賃產業(租賃物業),可依法出租獲取收益。不得對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堅決杜絕變相開發興建小型產權房。

居住設計與配套,保障住戶人居環境。

與市場對接,保障項目長遠運作。

3、合理選取建設地點,促進職住平衡

在規劃上,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在配套上,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條件。

在佈局上,結合「三城一區」和產業功能區,堅持毗鄰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和新城的原則進行佈局建設。

在實施上,統籌考慮村莊整治、城鄉整合進程。

4.規範項目申報主體

主要包括三種申報主體:

原則上以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統一辦理相關立項、規劃及用地等手續。

有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作為項目申報主體。

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與國營企業合作開發的,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專案申報主體,也可以成立的新企業為申報主體。

5.規範建設資金籌措

資金籌措主要包括四種模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有資金。

市區住房保障專業營運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簽約租賃的企業支付租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建設用地的預期收益,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獲得金融資本的支持。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方式,與國營企業共同開發興建。但集體經濟組織在新成立企業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且應有保底分紅。

6.完善規劃佈局及戶型設計

居住設計,租賃住房用地依照城鎮居住用地標準進行規劃與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醫療等居住公共服務設施。

市場化標準,房屋套型結構和麵積標準,可結合區域實際情況,依照市場需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造。

實施全裝修成品交屋。

7.規範租賃模式

租金:租賃房屋的租金水平可統籌考慮區位、配套、市場需求等因素,並參考週邊市場物業水平,與房屋租賃市場接軌。

租期:鼓勵簽訂長期房屋租賃合同,但單次租期不得超過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單次租賃期間不低於3年;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內的,出租機構不得拒絕。

與公租房的對接:集體租賃住房對接市場租戶,鼓勵躉租作為公租房房源,面向公租房備案家庭或人才配租。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認納入全市保障性住宅籌募計畫的,可依規定享有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專業化租賃營運。鼓勵將集體租賃住房委託給專業化營運企業進行管理和運營,提高租賃業務和物業管理的標準化、專業化水準。

8.規範項目審批程序

試點實施方案審批。計畫申報單位組織編製試點計畫執行方案,經市府規劃國土委牽頭組織發展改革、建設、農村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合格後,報請市府批准。

項目手續審核。申報單位應向規劃國土、發展改革和建設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預審、規劃、立項、用地等批准手續,其中可同步辦理的審批手續應同步開展。

9.嚴格專案產權管理

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申報主體的,集體租賃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

以集體經濟組織與國有企業合作成立的企業申報的,集體租賃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歸新成立的企業所有。

不動產權利證書(包括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依工程整體核發,不予分割辦理單位產權證。

權利證書應註明:僅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未經批准,不得出讓、轉讓,不得轉租,不得出售,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10.嚴格房屋建設監管

集體租賃住宅項目建設,應依法進行公開招標,規劃設計方案經專家審核。

建築結構及附屬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法規、規範要求,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對集體租賃住房計畫所在區建設、規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品質安全監督管理,並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觀感品質及建築節能等面向進行重點監督。

11、嚴格稅費收繳管理

由市府財政部門、地稅部門、國稅局針對房屋租賃業特點,結合國家相關扶持政策,依法徵繳。

二、五年內供應1000公頃集體租賃住宅用地

2017年,依市委會、市政府部署,本市計畫於2017年—2021年五年內供應1,000公頃集體土地,用於興建集體租賃住宅,平均每年供地任務量約200公頃。目前,市府規劃國土委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推動集體租賃住宅計畫前期用地工作,確保完成本年度土地供應任務。

本市啟動1000公頃集體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重要定位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關於建立租購併舉住房體系、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重要舉措,是我市房地產市場供給側住房屋系統、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重要舉措,是我市房地產市場供給側住性建築市場供給側住性結構性的重要途徑。

1.有利於拓寬租賃房屋的建設管道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土地建造租賃住房,主動成為城市建設的主體之一,增加集體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城市建設的途徑,成為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補充,有利於緩解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供地壓力。

2.有利於促進集體土地集約節約利用

透過集中連片的形式開發建設,在建設類型、用地規模和空間佈局等方面提前做好規劃和計劃,優化用地結構和空間佈局,有利於提升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促進用地規模化、集約化,解決城鄉結合部土地低效利用、違法建設較多和管理無序等問題。

3.有利於促進集體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自有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建設租賃物業,在政府監管下規範有序運作,使城鄉結合部農村從無序收租的“瓦片經濟”提升為規範合法、以租賃為主的“樓宇經濟”,有利於促進農村集體產業優化升級,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4.有利於農民實現改革試點的獲得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透過收取集體租賃房屋的租金,獲取長遠、穩定的經營收益,讓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喪失土地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實現集體土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利於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有利於農民實現更強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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