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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可以設定哪些行政處罰?哪種能限制人身自由?
第一部分:法律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本條是法律對於行政處罰的設定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是指對一項權力的創設和規定,“設定”不同於“規定”,主要區別在於設定有創新之意。由於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權的劃分問題,因此各國在行政處罰權的設定上,一般遵循這樣幾條準則:楹庭拆遷團了解到,一是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集中在代議機關(立法機關);二是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明確的具體授權;三是行政機關的處罰都是較輕程度的影響本條第二款強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這一特別規定,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規範性文件都不得規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相當嚴厲的處罰,只有法律才可以規定此類處罰,即使是法律規定,也要採取慎重的態度。

第二部分:行政法規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本條是規定行政法規對於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的規定。
法律解析: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對於行政法規設定和規定行政處罰權要掌握兩點:第一,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以外,行政法規可設定其餘各類行政處罰;第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不能超越已有的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範圍。 本法給予行政法規以行政處罰設定權,但同時給予了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包括前面提到的兩個面向:
一、關於設定權。行政法規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一項硬性的原則性規定。除這項排除性規定外,行政法規可設定其餘五類處罰。
二、關於規定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如果需要,可以對法律作出具體規定。但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不能超出原來法律所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也就是說,法律對某些違法行為沒有作出吊銷許可證處罰的,而僅作出罰款處罰的,行政法規不能另行增加處罰種類;法律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幅度的,行政法規只能在其處罰幅度內規定處罰。

第三部分:地方法規
《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本條是地方法規對於行政處罰的設定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的、實施於本地區或某一地區的規範性文件。楹庭認為地方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本條對於地方法規設定行政處罰權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 本法對地方性法規的關於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作出了兩種不同情況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省級地方人大對本省的特殊問題(如禁放鞭炮、限制養犬等)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在還沒有製定法律、行政法規(如計劃生育等)時,可以先行製定地方性法規。這種法規可以設定人身罰和吊銷企業執照外的各種行政處罰。如果今後有了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那麼就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進行相應的修改。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有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予以具體化。但是,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哪些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什麼種類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幅度等的規定。

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經營的企業,因為環保原因或其他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您如果認為相關部門的處理不合適,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您的企業房屋被違法拆除,也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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